减免红利税是最近几年"两会"常说常新的重要话题。今年也不例外,包括监管层、上市公司代表、业界专家,包括普通投资者都有呼吁。但今年这个话题的背景有些变化:其一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是转方式、调结构;其二是随着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即将出台,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机制得到强化,资本市场也具备了向更高层次迈进的条件。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在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这句话在时隔30个月后也正式写入了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如何才能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大家的一致意见是从税负公平开始,即适时减免红利税,实现A、B、H股统一并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取得一致,为我国资本市场成功转轨创造条件、提供动力。
红利税是增加财产性收入障碍
在十七大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
简单地说,财产性收入其实就是股息、利息和分红等收入。
近几年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也是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财产性收入"的最佳场所。
在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如分红与再融资相结合等)指引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呈逐年增加趋势。
据Wind资讯统计,主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红约为7423.24亿元,2006年到2008年分别为1291.88亿元、2801.30亿元和3330.05亿元。
而"国九条"中提到的"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则进展缓慢。
2005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称,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前该税种的额度为20%,在暂减50%以后还有10%。
这次暂减是为了稳定市场以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而实施的。
红利税是典型的双重征收,这在业界形成了一致看法。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其实是一种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股票、基金的增值其实是企业业绩的一种表现,之前企业已经缴纳了有关的印花税、营业税之类的税费,再缴红利税有重复征税的嫌疑,红利其实是个人追加投资的一种回报,根据有关原则,应当给予鼓励,减少或者免去有关的税收。
A股上市公司分红逐年增加,但红利税却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整,这令信奉长期投资的投资者很受伤。印花税带来的居高不下的交易成本和红利税是对投资者持股信心的打击,投资者只能是短炒从而增加了亏损的几率,这与"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相悖。
减免红利税各界意见趋于一致
2008年10月,国务院决定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之后,另一项减税政策——减免股票红利税呼声就开始日渐高涨。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关于优化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促进直接融资发展的提案》中,建议免除个人投资者、基金收到现金分红后缴纳的所得税,以消除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的问题。
朱从玖认为这种情况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朱清称,企业在被征缴了25%的所得税后,进行现金分红时,还要对股东再次征税,这实际上就属于重复征税。尽管被征税的主体不同,但被征收的均属于一个税种,且税源也一致,都是企业利润。
有专家认为,B股、H股的投资人免征红利税,机构投资人也无须缴纳红利税,只有A股的个人投资者才须缴纳红利税,这有违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这样,上市公司分红越多,实际上投资者的净损失越多,明显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悖于"三公"原则。
正在探索、酝酿、准备中的国际板也要求尽快解决A股税负不公平的现实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董事长赵志全也建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息和红利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股息和红利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呼吁,整个2010年要出台更多的针对股市的积极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债券的税收问题,对于现在资本市场的红利重复征税问题,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