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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定位应侧重调减收入分配差距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3月17日01:13
  任何国家的税收体系都要承担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任务,但对于每个税种来说,其内在特征和属性决定其功能定位有不同的侧重。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国家被同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税种。具体到中国,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需更侧重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

  优化收入分配制度需个税亮剑

  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前主要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悬殊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环境、赶超发展战略和居民收入能力的相对低水平,制约着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中国的现代化和平崛起,只能依靠全面开放和WTO框架下的经济手段,并实施政策倾斜特点鲜明的适度赶超战略。当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表明我国“高储蓄、高投资”方式有必要适当地调整为扩大与促进消费方式时,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中国居民收入能力的相对低水平和个人所得税相应的低收入功能的由来:在我国弥合二元经济的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出对全局居民收入能力与水平的制约,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更有效、长效地“扩大内需”,除了强化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中国个税的基本特征也需要考虑总体低税负而有利于促进消费。适当增加消费,关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在可持续发展中追求赶超目标,扩大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战略层面的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影响居民消费能力,所以个人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不可过高,以降低其对消费的压抑性影响。而且,近年来“两个比重”(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下降,也就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连续下降,会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

  在考虑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能力的情况下,欲使个人所得税收入与流转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相比肩,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要高达16%,远高于目前的2%左右,这是无法想像的。2007年,不变价格的居民收入为15015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184.9亿元,后者约为前者的2%。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近期尚无任何可能成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即使在今后“两个比重”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也很难想像能够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支柱式来源。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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