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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赵怡原
2010年03月19日11:23

  3月18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保险业务主要在基层营业单位,业务经营中的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于基层营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在刑事、行政处罚方面,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法人单位、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形成“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在此背景下,制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助于提高法人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公司主动加强内控管理,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保监会表示,实施案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保险机构,不是保险监管部门。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在责任人的界定上,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指导意见》采取的标准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认定的标准一致;间接责任人主要根据公司内部管理中的权责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进行判断。由于各公司体制机构不一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据悉,《指导意见》规定的问责事由包括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责任编辑: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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