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量细节的披露,戴姆勒行贿案逐渐尘埃落定,结果大概会和此前类似案件一样,行贿公司将主动认罪认罚,以让丑闻尽快从公众视野中消失;这是近年来继朗讯案、西门子案和CCI案之后,美国司法部在《海外腐败法(FCPA)》之下所做反贿赂斗争的又一次胜利,这些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贸易生态,至少对于那些跨国巨头们来说,游戏规则已经不同了。
在名义上,无论FCPA还是经合组织(OECD)反腐协定,都是为了保持商业行为的诚实和正直;而在操作上,FCPA所直接依靠的,是上市公司有责任对公众保持财务透明这一法律基础,由于贿赂通常需要在簿记和报表上进行掩饰,因而很容易成为诉讼和处罚的把柄;然而,国会有兴趣制订法案,司法部和SEC肯花大力气调查,这背后有着更具体的政治动力,那就是来自行贿者同行的抱怨和压力。
实际上,美国和OECD的反腐行动,是一场旨在建立一个无形的商业卡特尔的国际运动,这个卡特尔将帮助商业公司在与那些廉洁度较低的政府做生意时,获得更有利的议价条件,免于被它们的代理人过度压榨;卡特尔是一种价格联盟,旨在通过联合议价来压低买入价或抬高卖出价,实现的手段,有限制产量,有规定限价,而反贿赂卡特尔较为特殊,它限制的是支付结构,即不得包括特定类型的支付——向政府代理人的贿赂。
在第三世界做过生意的商人都清楚,洁身自好的不贿赂原则会让你寸步难行,除非你是垄断卖家,否则随时可能被竞争对手用贿赂抢走订单;结果,凡不愿放弃这些市场的公司,不得不遵守当地行规,而贿赂的金额也在激烈的竞争抢单中被越抬越高;大量原本可以用来采购商品和服务的预算,流入了手握项目的官僚们口袋里。
如果大家都不贿赂,不仅每个企业可以省下许多金钱和精力,消除寻租耗省也会扩大整个销售市场;所以,商业公司通常不喜欢贿赂风气,这倒不是因为省下贿金可以提高他们的收益,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竞争充分,贿金节省会被报价降低完全抵消,而因此扩大的采购量也会引来新的竞争者。
贿赂风气真正的危害在于,它迫使企业在其并不擅长的非主业事务上,花费了太多的人力、组织资源、管理精力;特别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大型跨国企业,制度化要求使得他们的每个重要决定和开支都留下记录,贿赂会让他们承担巨大的道德和法律风险;所以,除了那些在投机钻营和献媚取宠上有特殊禀赋的,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公司都希望摆脱这一负担。
但要实现这一点,光有宣言和约定是不够的,历史上组建卡特尔的努力大都失败了,因为作弊的诱惑太大了——如果我的对手都恪守不贿赂原则,那我只要放出一点点甜头就能抢到订单了——必须有某种外部强制力来惩罚作弊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FCPA产生了,它的功能是帮助同行间相互约束,这一点,从FCPA对待“润滑金(grease payments)”的态度上可以看得最清楚。
所谓润滑金,是指给官员贿赂,换取他尽快去办他按规定本该办的事情,比如一批货物进口通关,手续齐全合法,但人家就是拖着不办,这时候你花钱去润滑一下,此类贿赂FCPA通常不予惩罚,为什么呢?按上述思路,答案是显然的:这里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是说,FCPA真正关注的,是那些通过贿赂在竞争中牟取不正当优势的行为,而后者最终会导致竞相抬高贿赂额度,并把常规业务之争扭曲为一场公关战争。
显然,仅有美国司法的强制力是不足以在全球贸易中维持反贿赂卡特尔的,FCPA于1977年实施之后,许多美国企业发现,他们的欧洲同行乘机占了便宜,后者只要没有在美国上市或发债,便不受FCPA约束;于是有了1997年的OECD反腐协定,FCPA也随即在次年修订,将管辖范围扩大至拥有美国业务的外国公司,而司法部的海外反腐积极性和行动规模,也正是从那时开始迅速提升。
国际反腐的成就若继续推进,将造就这样一个环境:它将来自OECD协定38个签字国的大企业,特别是其中在美国上市或拥有重大业务、因而在其长臂管辖之下的跨国企业,纳入了一个遵循相同行为标准的卡特尔;这样,当他们在第三世界做生意时,可以放心的预期,至少不会被一个同等量级的对手,用贿赂抢走单子;同时,那些政府若弃该卡特尔成员,而将大项目交给无名小公司做,便无异于往自己脸上贴受贿标签,这是个可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