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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李莉案”仍存四大疑问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罗博
2010年03月30日14:50

  3月28日,央视《新闻30分》报道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举报者提供证据显示,李莉在2007年3月7日10点7分59秒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其母亲告知:“三一重工06年每股收益1.16元,分配预案十转增十,分红两元,明日发布。”次日,这一重大利好消息如期公布。

  证

监会29日晚作出回应,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欢迎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证监会的开放心态与迅速回应值得认同,但这种避实就虚的回应方式是否太过为自家人说话,敷衍投资者了,敷衍公众的知情权了。

  如今,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前婆媳关系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该事件爆出的问题却是令人震惊,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官员却出现自我监管问题,这对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更是莫大的伤害。

  因此,笔者就证监会回应提出四大疑问,权当再次监督一回。

  首先,举报内容焦点集中在李莉本人提前一天泄露了三一重工即将公布的重大利好消息。很正常的逻辑,如果这条消息不用来买卖股票,那李莉为什么要告知她母亲这一足够影响三一重工股票走势的内幕信息?如果李莉及其母亲未买卖该股票,那李莉母亲是否将该消息泄露给他人从事股票非法交易?

  第二,证监会虽然不对上市公司年报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行政审批,那李莉又是从何种渠道获得此内幕消息的,告知李莉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又是谁?如果李莉并非内幕信息的理应知情人,那李莉获得此内幕消息的渠道本身是否违规?

  第三,苏女士提供的股票买卖交割单中显示,李莉还通过其手机有过7次股票买卖的交易,涉及有中海海盛北辰实业海欣股份SST秋林等股票,这种操盘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证监会为何不予追究,不予回应?

  2006年施行至今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同时,《证券法》规定,违反上述行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作为证监会官员,李莉有渠道获得三一重工的内幕信息,那她在上述其他股票交易中是否存在提前获知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纵观证监会对于此事的回应,我们可以发现,证监会只是将焦点放于,李莉是否利用了三一重工的内幕信息买卖该股票,却没有追根溯源,查清信息从何而来,又流往何处。更没有回应,李莉通过手机进行股票交易是否违规,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如果证监会认为,证监会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均是正常行为,那证监会的众多官员是否对此行为都是习以为常了?

  一个很显然的逻辑是,李莉身为证监会官员,通过证监会自身去调查,自然很难摆脱证监会为自家人说话的嫌疑。

  因此,这件事情本身,应该由其他相关司法部门介入调查,而不是由证监会来自家人查自家人,真正还投资者、公众以事实的真相。更希望证监会对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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