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被判死刑近3个月后,3月16日,吴英将一份长达29页的上诉材料,交给其辩护律师张雁峰。
这是吴英首次以文字形式,详细回顾和总结自己的创业及民间借贷历史。吴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2009年12月18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详见时代周报2009年12月24日《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
被判死刑后,吴英一度十分消沉,“对法律失去信心”,不愿提起上诉。在律师多次劝解后,12月28日下午4点,即十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刻,吴英才勉强在律师准备好的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罪还是非罪,死抑或非死?在二审即将开庭的时刻,吴英的思想突然发生了转变。
据《法制日报》报道,该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预计在4月开庭审理。
吴英亲笔写下上诉材料
2009年12月18日下午,面对死刑宣判,吴英表现得十分镇定,除眼圈可以看出发红外,再无异样表现。在被带离法庭时,她还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一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因为判决结果出乎预料,吴英家属和律师都认为,吴英肯定会提起上诉。判决当天,其辩护律师张雁峰曾赶到金华市看守所,将一封信委托看守所交给吴英,勉励她“不要灰心,要坚强,要挺住,还有司法程序可以走。”次日,张雁峰即赶回北京。
12月18日是周五,吴英家人满以为周末吴英就会提起上诉。可是直到周一,吴英还是没有任何动静。吴英的父亲吴永正非常吃惊,当即赶到北京,让律师立即赶回金华。
12月25日,圣诞节,时代周报记者随律师张雁峰一起到金华市看守所。但不管看守的工作人员和室友如何规劝,吴英都不肯见律师。看守所外,吴永正暴跳如雷。他没想到,在此关键时刻,吴英的脾气会如此之犟。
当天下午,张雁峰又去了一趟看守所,吴英终于肯出来见面。“我不想上诉。”她告诉律师,“法庭上辩得那么好,可是法官一点没听进去,怎么都是死,上诉有什么用?”
经张雁峰再三劝说,吴英终于收下律师代写的上诉状,但表示要再考虑两天。
直到12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十天上诉期最后一天的临下班时刻,吴英才在上诉状上签字,提起上诉。
上诉意见共5条,包括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其中第五条写道: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据知情人士透露,提交上诉后,吴英的情绪还是十分低落,有时显得暴躁不安。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吴英迎来了其在看守所的第4个春节。
2010年2月20日,应吴英父亲吴永正的请求,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吴英的另一辩护律师杨照东即赶到金华,面见吴英。此时,吴英的情绪依然不佳,对二审几乎不报希望。
这期间,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至少跑了北京3次。自从吴英被拘后,他已经不记得自己去过几次北京了。
3月16日,律师张雁峰再次到金华见吴英。这次,吴英心情很好,她交给张雁峰一份厚厚的上诉材料。吴英情绪之好,上诉材料写作之细,都让张雁峰吃惊不已。这是被判死刑后,吴英第一次显露开心的一面。
“吴英的记忆力实在太好了。什么时间开店、投资多少、有多少员工,日后向什么人借了多少钱、还了多少,吴英都写得非常仔细。我只给她看过《起诉书》和《判决书》,这些内容,应该都是她自己回忆出来的,确实了不得。”张雁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据吴英说,她是看完《判决书》后才决定写上诉材料的,在她看来,判决书上一些内容,“跟事实存在很大出入”。“这个起诉材料,我越写越感到有话可说,越写心情越好。”吴英说。
29页材料细数创业经历
在上诉材料中,吴英首次全面回顾了自己的创业经历及初衷,试图说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判决书上“本色无经济基础,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等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无事实依据,本人无法认同”。
如果不是在看守所,做事一向风风火火、从不写日记的吴英,或许不会有这样的心境和耐心,来回首自己走过的道路。
吴英将自己的创业起点,归结于2001年8月开办的“吴宁一生美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吴英只有20岁。按照她的总结,到2005年年底,即本色集团成立前一年,吴英已经投资成立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韩品服饰店、义乌千足堂、东阳千足堂分店等,并买下伊兰特轿车十辆,马自达、宝马X5越野车、克莱斯勒各一辆,总计投资2545万元,有固定员工180名。
吴英认为,这与判决书上“2005年8、9月份已负债上千万元,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说法“根本不符”。“这时的我,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已在计划把企业往更高层次发展。”吴英在材料中说。
吴英对自己成立本色集团的初衷,进行了细致的叙述。2005年12月,吴英花150万元租下东阳市区通江路一处房子,又花30万元请广州的设计师设计好了酒店图纸,就去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想成立一个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的经营模式的企业,将当时还十分冷清的通江路和中山路,打造成一个商业街,光房产的升值空间就十分可观。
“本色公司成立以后,我决定以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的名义,向林卫平借款4个多亿,进行系列投资和公司经营,并组建集团公司。”在她的商业规划中,洗车店、洗衣店、广告公司、物流公司等,都是为本色产业做配套的。从2006年3月到9月的半年时间,吴英即先后成立了10家公司。
按照吴英的叙述,在本色集团组建过程中,吴英共向11名债权人借款77339.5万元,还本付息38913万元,“其他款项均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与管理”。
吴英详细罗列了这些款项的30项用处,甚至包括100万元报刊杂志费、130万被人拿去跑关系等内容。
吴英试图以这些来证明自己没有挥霍,主观上更没有诈骗的故意。
吴英还详细说明了11名债权人的身份,指称“本案的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并非集资”。
“我从来没有以高息为诱饵,他们本来就是做资金生意的,利息不是由我定的,由对方定的,当时有行情和行价。”吴英说。
吴英否认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上诉材料的最后部分,吴英对有关部门“强行拍卖”本色集团财产提出了异议。“我不明白为什么东阳公安局在法院未做出我有罪的判决,就将集团的财产强行拍卖,是否有意将本色集团的资金缺口增大,为此追究我的责任,将不合法的变为合法,将罪名升级为‘集资诈骗’,要置我于死地。”
此外,吴英还列举了她所认为的东阳市公安局10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两次报案不受理(指“被绑架”和收到装有子弹的信封),酒店一些珠宝和资金不知去向等。在这一部分,吴英多次以质问的口气,问某些款项“哪里去了”、“又哪里去了”。其情绪溢于言表。
吴英还对本色集团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在写上述材料时,自称“已对法律失去信心”的吴英,显然已经一改往日的消极面貌,试图“据理力争”,以期在二审中为自己赢回转机。
在上诉材料的最后一段,吴英写道:综以上所有叙述,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改判。
对吴英不利的是,继去年10月,浙江丽水的“小吴英” 杜益敏因集资诈骗被执行死刑后,今年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又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与吴英的镇静不同,听到死刑判决不久,王菊凤即昏倒在地。
争议吴英案
张曙光:民间金融是第三种选择
全面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还要有一个观念上和制度上的转变。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地位比较尴尬。一方面是游走在法律边缘上。稍有不慎则有灭顶之灾。另一方面是在现实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源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面对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监管当局也是在管控与松动之间权衡。但问题是已经获得合法身份的民间金融机构还是太少,其作用和能量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需求。同时现有法规政策也比较宽泛,监管力度不够,无法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成长。如很多民间担保机构不以担保为主业去搞资金拆借。还有就是“只贷不存”原则使民间金融的能量大受局限,使得放松民间金融的政策象征性大于实际意义。如果能在“放”与“管”之间取得平衡,以积极开放的政策盘活这部分存量资金,那这些民间金融力量将使国家信贷政策不再面临两难的抉择,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薛兆丰: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我主张放吴英一条生路。手上没有人命,只是涉及财务,区区数亿,不及某些无需丧命的贪官涉案金额的零头,何况连麦道夫都不至于死。年纪轻轻,让她活下来吧!有恻隐之心,就应该放吴英一条生路;但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应该放了吴英。
然而,我认为吴英有罪。在讨论案情时,不应该忙着站队,而应该搞清楚事实,看事实是否违法;如果违法,那再看量刑是否适当;如果适当,那再看是否可赦,以及再看往后是否应该修改法律。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基于诚实之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