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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窗口期” 青岛碱业独董违规卖股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矫 月
2010年04月06日08:51

  虽然证监会颁发了相关规则表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等。但是,仍有多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年报披露敏感期内买卖自家公司股票,青岛碱业的独立董事

刘毓源就在此之列。

  据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青岛碱业的独立董事刘毓源在2010年3月23日以7.7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500股,交易后,刘毓源董事持有青岛碱业的总股数由6250股变更为4750股。在刘毓源董事卖出股票后,青岛碱业于2010年3月31日公布了公司2009年的年报,由此可见,刘毓源董事在年报披露敏感期内买卖了自家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监会的规定。

  4月4日,青岛碱业的董秘邹怀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独立董事刘毓源此次违规买卖股票纯属意外之举,因为他在卖出股票的时候并没有向公司咨询2009年年报公布的日期。”

  不知年报公布日期

  董事违规卖股

  证监会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告》)中写道: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上市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刘毓源自2006年10月至今一直担任青岛碱业独立董事。据青岛碱业2006年报披露,刘毓源为高级工程师,历任青岛碱厂厂长、党委书记,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化工总公司总经理,青岛凯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青岛碱业的董秘邹怀基向记者透露,刘毓源董事在卖出股票的第二天就向公司通报了此事,他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也是由于不知道公司公布年报的日期所致。

责任编辑: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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