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名为《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近日获得了国务院批准,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昨天,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应税劳务中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客观上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意见》重点强调了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以及其他适合节能服务公司的金融创新手段。例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在免税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发改委人士表示,今后将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