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近日下发《甘肃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宅拆迁补偿与住宅拆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将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意见提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的意见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残疾人的拆迁安置问题。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可安置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政策以建设成本交纳超面积部分购房款;也可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给予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
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及以下的,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3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人口在3人(含3人)及以上,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市州、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城市规划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于无证照房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救助补贴。
据悉,甘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共有17.91万户、1194万平方米。从今年起,甘肃计划用4年时间完成全部棚户区的改造任务。(姜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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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略) (来源:《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