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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治理问题根子在信息透明度不够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4月10日01:39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在治理方面有以下几个问题十分突出。

  第一,产权问题是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最大症结。央企产权关系的模糊性不适应市场经济产权边界清楚化的要求。没有明晰的产权、清楚的委托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固有缺陷就无法克服。在非国企里面,主要是大股东通过信息不透明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而央企信息不透明表现为高管的腐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大多数央企无法做到充分竞争达到披露信息的目的。行业竞争程度越高,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在一个竞争较激烈的行业,处于竞争劣势的公司更有动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因此,增加市场竞争是增加信息透明度的一种有效方法。然而由于对大多数央企而言,其所处的行业和规模都决定了无法做到充分竞争,因此,无法通过竞争达到披露信息的目的,信息透明度降低。

  第三,没有强烈的激励约束机制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代理人的外部人之所以产生利用其行使委托人权利而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其根源在于作为代理委托人的外部人行为缺少约束和规范。全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信息透明度不高的表现。而委托人虚位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国资委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因此,央企治理的深层问题,实际上是信息透明度问题。解决央企深层的公司治理问题,就要围绕如何提高透明度和在此基础上的问责机制展开。

  一、基于信息需求者的分析

  1.利益相关者与信息的供求分析。企业信息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信息的提供者和信息利用者。具体而言,大致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当局以及企业职工。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决策类型,且在利益上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很明显,在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全体与债权人,投资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甚至在某些决策上还存在冲突)。因此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包括侧重点不同,含量不同等)是不同的。

  统一的信息披露和提供,可能会使一部分利益相关者因此受益,而另一部分则因此受损。出于攫取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出发,也是为了降低决策中面临的不确定,改进决策效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必然会围绕信息的供求展开博弈,并希冀能够获得对己有利的信息供给。在参加博弈的利益相关者中,具有较强力量的人,尤其是大股东,拥有首先行动的权利,能够要求企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因此造成了信息不对称或不透明。

  2.央企控股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与信息供求。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央企的所有者,尤其是大股东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股东职能的国资委官员充其量只是国有资本的一个代理人。他们拥有企业的核心控制权,却不享有企业的剩余,也不承担风险。因此,他们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的激励,不可能像私人资本所有者那样追求利润和规避风险,也就缺乏发现和激励优秀经理人员的动力。

  而且,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往往管理数家甚至数十家上市公司,无论从时间精力或者专业知识来说,都难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内部人往往有更多机会操控信息的报告过程,以达到隐秘攫取私有收益的目的,这种自利性的操纵很可能会损害到信息质量。

  另外,由于央企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行政权经常干涉央企的经营权,这势必导致央企的信息并不是反映一个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确当变量。因为,此时只有政策性盈利或亏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所应该承担和独立核算的盈亏概念在央企中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因此经营成果的指标的应有作用自然消失了。

  另一方面,央企控股的企业债权人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国有银行作为债权人缺乏追求真实信息的动力。这是因为一来国有公司的债务更多地体现出软约束的特点。在改革早期,国家通过控制国有银行来支持央企的改革,国有银行对央企的贷款往往带有很强的政策性色彩。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出于战略需要对银行的干预逐渐淡化,但是思维并没有彻底改变。

  而从银行自身激励的角度来看,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央企的通病。比如,股东职能虚化,政府行为严重,尤其由于银行的经理人员薪酬制度不科学,导致国有银行的经理只关心银行资产的账面值而非公允价值,经理的职位和个人利益(如奖金)都取决于资产的账面值而非公允价值。当上市公司报告经营亏损,以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国有银行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银行不仅不需要真实的信息,还有可能鼓励债务人提供夸大盈利的虚假财务报告。

  3.行政委托代理链条与信息透明。央企信息不透明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企形成多层委托代理链条。政府官员虽拥有委托权,但其也是代理人,并不拥有央企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其委托权就演变为一种廉价投票权,无法保证其与央企管理当局进行信息产权博弈的基本动力。而且更糟糕的情况在于,由于可能孳生政府官员和央企管理当局合谋或政府官员创租、管理当局寻租的现象,不合格的政府官员拥有剩余控制权就成为企业信息不透明的“催化剂”,因为政府官员与管理当局的合谋等不当行为需要最终必将落脚到通过信息加以掩饰。

  而由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多元化,甚至盈利不是企业最主要的目标,这使得央企的业绩缺乏一个基本的、可比性的评价体系,那么若最终央企经营状况恶化,就无法确切地判断到底是政策导致的亏损还是因管理当局自身的经营不善所导致,这为央企的信息不透明埋下了“隐患”。

  4.多层控股(金字塔结构)与信息的供求。央企通过金字塔控股,加长了对下属公司的控制链条。如果链条(或者说层级)较少的话,可能会起到减少行政干预的作用,但是如果链条太长,将使得下层公司经理人员毋庸置疑的会比终极控制人以及其他处于较高层级企业管理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的优势使得金字塔内部处于较低层级公司经理人员成为这些公司经营决策的真实制定人,在整个企业内部沟通这些信息并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其成本非常高昂。

  央企是一个特殊主体,尽管国家高度控股,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的代理问题与股权高度分散的美国企业类似。由于企业经理人员往往不在企业中持有股份,现金收益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更加严重。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金字塔下层企业经理人有着与民营企业一样的动机,较少企业信息透明度,以此获取控制权私利。

  二、基于供给者激励的分析

  1.我国央企激励机制与信息透明度。目前央企激励形式仍存在一些大的问题。一是激励力度不足,央企管理者的收入没有很好的体现出企业管理者所承当的责任和风险,管理者对企业激励机制和自己的经济地位不满意;二是激励结构失衡,主要是我国国企通常重短期激励而轻长期激励,重物质激励而轻精神激励,名义与货币性收入较为规范而实际与非货币性收入疏于管理,在职待遇较多而离退后的福利较少管理者的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三是分配不公,由于我国国企特殊的代理结构导致其激励与业绩不挂钩,另一方面分配苦乐不均,有的企业管理者收入一直很低,哪怕企业经营业绩很好,而有些企业管理者收入却很高,而企业业绩不一定好。以上各种状况造成了央企管理者对自己地位和事业的不满,以及“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精神状态,正在影响着央企经营效率的提高。

  2.扭曲的代理行为。在中国,央企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经理人控制权进行动态调整的权力约束。而且市场体系不完善,不存在经理市场,也不存在资本市场对企业家行为的有效竞争约束,经理人偏离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可以断定的是控制权机制的激励是扭曲的。

  首次表现在对控制权收益的过度追求上,其一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非法途径)获取隐性控制权收益,例如前面提到的洋贿赂,商业腐败等等。其二在合法途径内扩大可获得的确定性控制权收益的规模,例如大幅度地提高在职消费。其三,央企经理人员为了保住官位和不失去权力,不愿意被别人兼并,致使一些在私人企业间很容易实现的增强效率的兼并,在央企之间很难进行;其四,央企经理人员为了提高行政级别和支配更多的国有资产,获得更多的控制权收益,总是想方设法扩大规模,从而使过度进入和重复建设变得日益严重。最后,还有一种获取控制权收益的方式在央企就是合谋,这在央企中是一个普遍问题。部分企业通过私设小金库,共同控制企业的决策与生产经营,建假账对付委托人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欺上瞒下,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私下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表现在对控制权的争夺和捍卫上,控股权的恶性争夺是控制权争夺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较高的控制权私人收益诱使上市公司的经理人为获取私人收益往往不愿与其他股东分享控制权。因此,为争夺获取控制权收益的控制权地位,通常表现为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恶性竞争。这种频繁的控股权之争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而且会加剧证券市场投机活动。

  第三表现在经理人薪酬机制失效上。在控制权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不仅扭曲了控制权机制的激励作用(激励负效应),同时,也降低了其他报酬机制对经理的激励作用,因为这时只有更高的报酬才能对经理人产生在监督约束机制较好的情况下较低报酬所具有的激励作用。在控制权机制的扭曲激励条件下,经理人追求的是畸高的控制权收益,而畸高控制权收益的间接后果就是经理人其他报酬激励的失效。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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