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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案暴露基金业问题 南稳贰号被判违约不赔偿

来源:华夏时报
2010年04月10日11:18

  长达8个月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下称南稳贰号)分红争议案3月末终于揭晓仲裁结果:申请人关于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而基金公司因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被裁定违约。

  《华夏时报》采访获知,这场被舆论称为“没有赢家也没有输家”的争

议案正在引发基金业界的一场热议。

  尘埃落定

  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向南稳贰号的管理人南方基金公司、托管人工商银行同时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

  在发出法律意见书未见效果后,2009年6月2日,南稳贰号的基金持有人袁近秋委托张远忠等七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作为仲裁代理人,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仲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争议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8628.01元。

  2010年3月26日,南方基金公告称其在25日收到中国贸仲会关于南稳贰号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的裁决书。

  裁决书的表述显示,中国贸仲会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由南方基金向南稳贰号退还管理费人民币702.71元,发生的仲裁费分别由申请人袁近秋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南方基金承担人民币4008.80元。

  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就此向记者表示,中国贸仲会对此两项仲裁请求的驳回裁定客观公正,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尊重。

  张远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他对于很多问题不想支离破碎地表达观点,还需要一点时间研究后做系统的陈述。

  盈亏与分红无必然联系

  “这个裁决结果有50%在意料之中,50%在意料之外。”德圣基金评价中心首席策略分析师江赛春向记者表示,意料之中的是中国贸仲会驳回了投资者的赔偿请求,投资者自己的盈亏与基金分红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符合预期;意料之外的是中国贸仲会判定了基金公司违约,从裁决书来看,这一结论主要来源于合理推断,并没有说从合同条款来看,基金公司的行为具体在哪一条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江赛春表示:“这和我当时的理解不一样。我当时认为,只有明确违反了合同的某条约定,才能判违约,而裁决里面是通过一种推断的方式来认定。”

  他认为,从这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来看,裁决书判定违约却不赔付基本还是合理。

  “仲裁裁决南方基金在尚未执行合同规定的分红义务上存在过失,但是未分红和基金资产随后遭受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裁决书判定投资者资产(包括未分配红利)的损失主要是之后市场波动的结果,而并非由于不分红直接造成,所以基金管理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在江赛春看来,裁决书把基金违反契约未分红与投资者资产遭受损失判定为两件独立而互不为因果关系的事情。“基金公司有过失,但主要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失;而对基金净值的下跌并无责任,因此裁决书对申请人的主要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合规重于行规

  记者注意到,南稳贰号分红案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就此向记者表示,南稳贰号分红争议的发生有它的历史条件,是当时缺乏清晰规定下造成的理解差异,属于行业现象,和基金公司的诚信守约没有太大关系。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的副总经理则向记者表示,从南方基金分红案看,基金合同里面有些条款因为新业务(如基金拆分)的出现而出现了自相矛盾。

  江赛春也指出,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这种引发争议的模糊分红条款在早期基金合同上基本属于格式条款。“南稳贰号的案例暴露出早期基金行业在分红上普遍存在的潜在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暴露也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化。正是南稳贰号分红案的推动,2009年4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明确规定基金分红条件、分红时间,并对易生歧义的条款进行了规定。

  信达证券分析师刘明军向记者指出,尽管此案已有结果,但基金公司对于分红的条款,仍有待细化,“现在大多数情况是太灵活,以后要更透明,操作性要更强,让投资者能有准确的预期。”

  刘明军表示,国内的基金行业发展速度太快,对投资者来说,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应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对基金公司而言,在包括人才培养、内部风险控制、软硬件配置还有投资者的沟通方面,仍有必要不断提升规范运作的水平。

  “我们有这种感受,在和基金公司签代销协议时,基金公司一般会给我们一个模板,告诉我们大家都是这样操作的。但从合规看,有些表达不是特别妥当。”刘明军指出,在他们提出对一些细节的异议时,基金公司一般会说和其他渠道合作也是这样的,不会单独为了一家合作渠道而修改条款内容来应对,而之前的分红问题,正有点像这种情形。

  刘明军强调,不能因为之前行规是这样就没有改善的余地,“行规和合规两者之间,还是要以合规为重。”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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