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后,又额外收取了3000万元,这个是不符合对银行贷款的规定的。”4月12日,国大地产代理律师周晓龙说。
“绝对没有多收3000万元回扣款,我们是按协议办事。”民生银行品牌管理部李利明对时代周报说。
在双方等待案件进入实质审判阶
段的过程中,“贷款潜规则”、“多收10%回扣”的传言,已经让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陷进了一个灰色漩涡。祸起3000万
“如果国大在民生银行的贷款最高额度只有3亿元的话,我们都不会跟民生银行合作。”4月12日,国大地产案件诉讼负责人傅黎音说。
根据公开资料,石家庄国大地产隶属于以酒店经营起家的石家庄国有商贸企业国大集团,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石家庄政府三年大变样的城市改造计划中,发展迅速。
“国大地产在石家庄算是不多的有国资背景的房产商,资金链相对而言还算宽松,跟各家银行关系应该不错。”石家庄金正地产一名高管表示,此次国大地产状告民生银行多收3000万元,多少让人有些意外。
傅黎音介绍说,国大与民生银行第一次合作,是民生银行主动联系国大地产,表示愿意贷款8.55亿元给国大地产。
此后,双方曾经在一段时间里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8年3月27日,就石家庄都市温泉花园项目的3亿元开发贷款,国大地产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管理服务协议书》等三份文件。
同年5月12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将3亿元借款打入由其监管的国大地产账户,次日,国大地产应分行要求支付了3000万元。随后,民生银行向国大地产出具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用发票。
正是这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最终导致国大地产与合作伙伴民生银行对簿公堂。
“作为民生银行提供贷款的条件,他们要收一笔中间业务费用,给国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但他们一直没有提供相关服务。”国大地产代理律师周晓龙说。
据傅黎音介绍,当时国大地产因其他银行债务到期,而且民生银行提出给予财务顾问的服务,才支付了3000万元。在没有获得相关服务以后,决定讨回这除了支付利息以外的3000万元。
2009年4月,国大地产以“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第一被告)、民生银行总行(第二被告)告上了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大地产提供的起诉书,国大地产请求判令民生银行返还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国大地产的说法和起诉缘由均没有得到民生银行方面认同。“我们都是按照协议的规定出发的,而且我们还有汇款和付款审计证据。”李利明说。
协议疑团
民生银行方面一直强调的协议,成为该案一个争论焦点。
“我之前根本没有见过这个协议。”国大地产总经理秦兴民说。但让秦兴民和代理律师周晓龙都无法解释的是,这份协议末页,确实有秦兴民的签字和国大地产的印章。“我们也想认证签名和印章出现在这份协议上的过程。”4月13日,周晓龙再次表示。
据周晓龙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民生银行出示的《融资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顾问协议”)主要内容是,民生银行为国大地产融资3亿元,后者向前者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
然而,国大地产方面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条文,融资服务和财务顾问服务是中间业务的两个品种。“顾问协议”上显示的融资服务费跟民生银行出具发票上的财务顾问费,根本不一致。
同时,周晓龙表示,国大地产和所有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都有双方的骑缝章,证明关联合同、协议的一致性及有效性。而且都有每个合同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双方对合同、协议内容了解并达成一致。
“这份合同没有骑缝章、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签署时间,也无法证明秦兴民获得了国大地产授权签署。”周晓龙说。
同时,“顾问协议”的签订双方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和国大地产。“即使要签署相关协议,也应该是具有收取融资服务费资格的民生银行总行跟国大地产签约,而不是作为二级法人的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相关协议。”周晓龙说。
周晓龙认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的3亿元贷款是自营贷款,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营贷款除了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国大地产和代理律师周晓龙均质疑“顾问协议”存在的真实性,并提出向民生银行经办人核实授权委托书以及协议签订过程的要求。但是,截至该案二审,仍没有见到相关人士。
4月12日,记者曾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法务部询问相关情况,但被谢绝。
“关于协议,我们拥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问题。”李利明说,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所以细节还不能多说,“案件审结以后,将会对媒体详细介绍”。
据李利明透露,目前该案仍在诉讼阶段,现在的核心问题是,管辖权的争夺。
管辖权之争
2009年4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以后,国大地产跟民生银行就陷入了漫长的管辖权争夺。
至今,该案双方都表示,案件审理工作仍没有进入实质阶段,目前的重心仍是管辖权的争夺。
国大地产认为,根据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拥有该案管辖权。
民生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称“顾问协议”对争议解决及管辖有明确条款:“诉讼发生时由北京的法院管辖”。但异议并没有获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同:“协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协议中的约定管辖不适用本案。”
2009年10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出具的“【2009】石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国大地产提起诉讼的贷款案由石家庄当地法院管辖。
由于对管辖问题的裁定不服,民生银行上诉至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的第一次开庭中,民生银行出示的物证“顾问协议”,成为合议庭关注焦点。
据周晓龙介绍,合议庭倾向将此案交给北京法院审理,由于国大地产不承认曾经签订“顾问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
此后,诉讼再次陷入僵局,民生银行和国大地产方面均表示,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没有太大进展。
“案件会不会移交北京法院,还要等法院裁决。”周晓龙说。
国大地产傅黎音也表示,一般涉及银行的诉讼纠纷很容易解决,但此案纠结在管辖权上,最终何时进入实质审判仍然不好预测。
然而,无论该案最终结果如何,在近期舆论报道中,质疑此案是“银行贷款回扣潜规则被摆上公堂”的报道一直不断。
回扣潜规则?
“国大地产经常融资,但是从来没听过贷款回扣这件事。而且国大原来和建行、工行的合作比较多,从来没有回扣这一说。”国大地产傅黎音说。
“绝对不是回扣款。”李利明也一再强调。
然而,在国大地产、民生银行有意无意都规避了“回扣”的时候,诉讼案透露出的细枝末节,依然让舆论将矛头指向了银行贷款收回扣潜规则。
据周晓龙介绍,当时因其他银行贷款到期等因素决定支付财务服务费的国大地产,在上诉之前,也曾向民生银行提出协商解决“3000万元没有买到财务服务”的问题。
银行提出利息减免、无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多种方式,但最终没有谈成。
对于坚称按协议办事的民生银行在起诉前后为何对国大地产提出“优惠政策”,记者曾联系民生银行副行长、董秘毛晓锋等高管,均未得到回应。
“涉及其他银行业务不好说,但个人认为,如果单单是财务服务费达3000万元,还是有些超出常规。”北京银行业协会一名原中层人士说。
4月12日,记者曾就商业银行贷款相关费用以及监管问题,向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咨询相关政策法规,但相关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
然而,商业银行贷款回扣潜规则,多年来一直为媒体所诟病。
对本案被认为是商业银行贷款回扣潜规则被揭开的问题,从事金融案件诉讼多年的周晓龙表示,这一切源于银行发放贷款和市场经济需求的不平衡。“因为现在中小企业贷款难,有些银行就利用手中有资金,在标准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进行提高,以增加额外的收入。”周晓龙说。
周晓龙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在利息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最为关键的还是金融监管机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