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也不承认自己实施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就无法认定其进行内幕交易?4月20日,证监会通报的首例通过“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案件给出否定答案。
资料显示,
四川圣达(000835.SZ)原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在任期间,利用他人账户,分别于发布年
报和中报之前两次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在公告后卖出获利,涉嫌内幕交易。
尽管佘本人始终不承认知晓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其进行相关股票交易,但是,证监会调查认为,根据四川圣达惯例,开董事会前五天将相关会议材料送交给各参会董事;且佘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业务,且在实施股票交易前均正常上班,因此认为佘已知悉该信息。
同时,涉案股票账户是由佘鑫麒代理开户,且该身份证主人已于2000年去世,故认定,佘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
2007年2月15日,四川圣达召开股东会,次日发布2006年年报,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
公告当日,四川圣达收盘上涨7.82%。时任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67800股,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1682.28%。佘7月9日买入57340股,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佘鑫麒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同时违反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故对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三年。
与以往内幕交易类案件不同,此案中佘鑫麒不承认其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缺少“直接证据”将直接涉及能否认定内幕交易罪名。
证明佘知悉内幕信息是案件关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调查,四川圣达有个惯例,公司开董事会提前五天就会将相关会议材料递交给参会董事,佘鑫麒当时担任董事总经理,因此佘虽自称接到会议通知却并没有看到材料内容的说法不能成立。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佘一直负责公司层面的经营管理业务,此前也没有请假而是正常上班,因此即使没看到会议材料,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采用环境证据的说法,就是佘鑫麒所处的环境决定他必然知悉相关业绩大幅增长的信息。”前述负责人说。
至于佘鑫麒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调查结果显示,其所利用的同姓佘者的账户,其开户代理人即是佘鑫麒本人,且在卖出股票后的2007年7月19日,修改了代理人身份,并重新设置交易密码,且将修改后的密码告知账户主人的女婿。 “这显然是销毁证据的做法,虽然佘本人不承认实施交易,但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前述负责人说,因此认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
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推定”认定内幕交易案件由此出炉,这是否意味着此前一直困扰证券执法的举证责任倒置有所突破呢?
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案与举证责任倒置并无直接关系。由于法系不同,目前我国法律支持“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要真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难度。
前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和最高法、最高检沟通,争取由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首次明确“内幕信息是上市公司所有”的概念。根据《证券法》立法精神,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只能处于公司的目的使用这种信息,不得使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或在公开披露前泄露信息。内幕信息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是属于上市公司财产,上市公司对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