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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规则出台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4月24日13:06

  4月23日,基金、券商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则正式出台。

  当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自营和资产管理分别做了规定,其中券商自营在初期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而之前证监会在3月印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在此次并没有进行修改。

  “下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但初期,主要是进行风险管理,要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对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风险管理,减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客户人数多的特点,监管规定上参考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安排。

  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不限于套期保值,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但其前提是要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做好风险控制,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投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则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因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资产证券化形式。”前述有关负责人说。

  《指引》还发挥了净资本等风控指标的约束作用。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根据买入和卖出股指期货是否有效对冲市场风险,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参与规模也有相应限制,《指引》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

  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高流动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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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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