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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四审 “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4月27日07: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赔偿法

  2008年10月以来已修三次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走过了整整15年。这15年,人们对它逐渐认识和思考;这15年,社会各界对它的争议似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自2008年10月修法启动以来,该法经过三次修正。但仍面临争议,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

  回顾前三审,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未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期望。

  早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等。

  法律背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委员建议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刑事案件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侦查甄别。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予以释放的,是否应予以国家赔偿,建议慎重研究。

  修改决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上述法定期间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决定草案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规定区别情况作出修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在国家赔偿法关于免责的规定中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并对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相应修改。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典型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随后佘祥林被宣判无罪。

  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家人向京山县公安局申请赔偿金156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赔偿45万元,其中一部分由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发放。

  麻旦旦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

  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2月9日,麻旦旦被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带到医院,医院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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