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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要坚守先进的立法理念

来源:《中国消费者》杂志 作者:杨竖昆
2010年04月27日17:07

  《消法》修订

  要坚守先进的立法理念

  16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特殊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和关爱,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先进性。它突现了“弱者保护的原则”,从法律上实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事实平等;它开创性地引进和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要双倍赔偿;它确立的先行赔付事后追偿的原则既方便了消费者的诉求也不失法律的公平;它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开启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消法》这种立法理念的先进性使这部法律到现在仍呈现着勃勃生机,使参与它的起草者和执行者们至今还津津乐道,这实在是中国消费者之大幸。而这16年中国经济迅猛的发展也消除了当初担心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就损害企业利益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疑虑。

  这次《消法》的修订不仅要延续这些先进的理念,而且还要扩大和发展。应该把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那些先进的法律、政策、制度以及处理重大典型事件中创造的好方法在这次修订中表现出来。比如: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换货、退货制度以及换货退货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里已经成功引用了“冷静期”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先进理念,我们应借这次修订把这种理念扩大到电视、网络等无店铺销售领域,进而扩大到消费者无法现场挑选的“预售(含期房)”方式中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把“召回”的理念付诸立法实践,这次修订应该把这个理念扩大到所有缺陷商品领域并规定具体赔偿;《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赔偿的标准已经扩大到违法金额的10倍以下,《产品质量法》已经明确违法企业对消费者赔偿的执行优先于国家的行政处罚,“三鹿公司”破产清算时已经把受伤害儿童的赔偿优先其他债务等科学先进的理念都应吸收进去。

  先进的立法理念不能仅仅停留在《消法》自身的修订上,更应该体现在整个法群的建设中。例如消费者保护实践中反应最强烈的“通过和解、调解仍然不能化解”的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成本过高、仲裁条件无法具备”问题,通过修订消法是不能解决的,它有赖于对小额民事纠纷诉讼程序的修订。小额民事纠纷特别是消费类纠纷如果仍沿用现在的诉讼程序不仅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也使大量不能通过和解调解的消费纠纷潜伏社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这类小额纠纷都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彻底解决“投诉难”的问题。

  回顾16年《消法》实施的历程,总结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我们应该倍加珍惜这次修法的历史机遇,把这部事关百姓千家万户的“万民之法”修好、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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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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