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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的房产税透支政府公信力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梁发芾
2010年05月13日09:02

  为尽快实现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上海最终选定的方案是应用现有的房产税概念,以减少立法审批流程。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5月12日《上海证券报》)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约而钻空子开征新税,我们并不陌生。人们或许记得,前年,当人们热议燃油税如何开征,如何立法的时候,有关部门却绕过立法门槛,将燃油税加在现有的消费税上,使燃油税在没有立法讨论的情况下,迅速开征。如果上述消息属实,那么,绕开立法程序,通过现有的房产税“借壳出台”物业税,看来已经无法避免。

  按照报道,上海开征的房产税,无异于重新开征新税,因为最重要的税收要素如征收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等,都在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找不出依据,这是对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重大背离。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而现在要开征;按照《条例》,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原值扣除30%,也就是购买时的价格再扣除30%征收,而现在却拟定按照现价即评估价格征收,将土地增值计算在内;按照《条例》,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按照草案,则税率是8%,一下子提高6倍多。

  如果将上海的草案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相比,则可以认定,草案除了借用《房产税暂行条例》上的税种名称外,与《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关系。严格来说,这样重大的变动,与出台新税没有区别,必须通过严格立法程序,才能取得合法性身份。而上海的草案,不但要规避立法程序,而且有几点是完全无法从常识上予以解释的。

  首先,8%的税率是报复性、惩罚性的税率。有数据显示,上海住房租售比高达1∶500,就是说,一套房子出租500个月也就是40年才能收回购买价,出租房产一年根本不可能得到8%的回报,因此8%的税率完全是惩罚性的。其次,目前住房增值,主要是土地增值而不是房子增值,房子是随时间流逝而要折旧贬值的。因为土地国有,70年后土地权仍然回归国家,其增值最终由国家所得。既然这种增值最终是国家的,凭什么要向现在的业主课税?《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原值的7折计税,有两个考虑,一是土地增值部分因为最终归于国家,不能课税,所以不能按土地增值后的现值计税,只能按原值计税,将土地所有权问题搁置;二是人们购房的价格中有相当部分是给国家的税费支出,不能将给国家纳税的价格也算作私人财产再次征税,这部分必须扣除。而现在上海的草案以现价计税不提扣除,第一将土地增值纳入税基,第二将购房时为国家交纳的税费也作为税基,这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上海房产税草案能获通过,那么,此举将严重影响《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法律法规是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它只有保持相当的稳定,才能给人们长久的信心。为了某种政策目标而需要调整法律法规时,也需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审慎的考虑。不断变动的法律使人们无所适从,以购房为例,当人们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购买住房之后,政府却又单方面修改了条例,改变税收范围和计税依据,增加税率,这将使按照《条例》安排自己经济行为的人,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严重损害和透支政府的公信力。

  税收法定,是税收的黄金法则。如果征税者可以这样轻率地规避法律程序,修改变动已有的规定,与人们玩猫捉老鼠的游戏,那么,人们将永远生活在财产没有保障,对未来没有确信的不安定状况之中,这正是投机心理和赌徒行为昌盛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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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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