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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亿基金缺席农行IPO 业内称过时条款需修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5月17日07:14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这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规定。

  华夏基金因农行承销商中信证券为其控股股东

,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建信等82只基金产品因托管银行为农行,而无缘于这场融资盛宴,根据Wind资讯统计,上述基金规模为2930亿元。

  “这的确已经过时了。这项条款是当时证券公司没有上市、基金也没有发展壮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没有上市的时候制定的,但是现在市场已经天翻地覆变化了,应该予以修改或部分废除。”《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前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明确提出了改革要求。

  与2003年弱小的资本市场相比,十多家证券公司已经竞相上市,其中的佼佼者中信证券甚至成为两市领先权重股,基金公司从几百亿规模发展成为高峰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3万亿元的主力机构投资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完成改制并成功上市融资。与2003年资本市场环境相符的《基金法》,已经有些赶不上2010年的市场现状。

  “这条法律当初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设定的,要规避基金与跟基金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利益传递,这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王连洲说。

  市场实践总是先于法律发展,但关键是,法律的滞后性能否得到立法机关及时的调整?身为《基金法》制定者之一,王连洲深知法律修改之难,“这条肯定要修改,但目前还是法律,必须要遵守。”

  只要监管者抱着解决问题、发展市场的态度,那么对法律的解释可以有更多变通的方式。农行IPO一家承销商人士表示,比如在时间、量度、防火墙上进行特别规定。“口子不要封死,可以开着。虽然可能性很小。”

  目前未知3000亿规模的基金缺席农行认购对农行上市造成是何影响,当年“工建中交”等银行上市因基金规模有限而未遇到这种情况,但一位证监会人士表示,农行上市将波澜不惊、较为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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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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