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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整治稀土等矿产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20日16:03
  中新网5月20日电 为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开发管理,国土资源部决定于今年6月至11月组织开展一次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稀土等矿产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扭转部分地区的混乱局面,构建开发秩序监管长效机制。

  国土资源部今日召开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对在全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冀文林同志宣读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十点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其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发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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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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