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作为股东能否享受此政策,尚需出台相关细则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于勇 陈羽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再硬性限制单个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
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具体而言,不受20%上限制约的单个股东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此外还必须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
《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目前,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保等保险集团公司,对于重要子公司的控股程度非常高,有的甚至达到90%以上。除了保险行业内部的机构外,市场人士分析,其他看好保险市场的中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也有机会大手笔持股保险公司。
不过,针对银行是否能够享受这一“优惠”,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需要按照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操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细则还在商议中。目前,除中国银行持有的中银财险比例超过20%外,其余银行持股保险公司尚未突破。
据悉,尽管20%上限“天花板”被戳破,但保监会不可能大规模放闸,会稳步推进。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促进保险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