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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人大代表的“行贿”是对制度的亵渎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2日11:50

   两个安徽籍企业家靠行贿贪官当上了人大代表,贪官落马后,被写入判决书中的行贿事实,两位“人大代表”的“金字招牌”却依然风光依旧(见1月8日《中国青年报》)。如此咄咄怪事在媒体曝光后,那两位“人大代表”依然招摇过市,则更令人不解。

  据媒体报道,这两位以“安徽农民工代表”名义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企业家,一个叫何邦喜,一个叫徐顶峰,来自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早年间结识时任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后,以“回家乡投资建厂”为由博得了周的欢心,继而以“为扩大企业知名度”为名堂而皇之地提出要个“人大代表”的名头,于是手握大权的周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运作”成功后,坦然接受了二人的“感谢”——一笔权钱交易的“生意”顺理成章地“成交”。尽管周书记的权力依然“有限”,未能达成何邦喜提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期望,好歹也弄了个省人大代表,为其后“晋升”为全国人大代表打下了“坚实基础”。

  2008年度,周光全落马被“双规”,且之后随着案情的深入,周还因获得了“卖官书记”的“职称”而“闻名全国”,受之“牵连”的14名官员或被免职,或被起诉,受到了党纪、政纪、司法的追究。但同样送过钱、交过“朋友”、办过事的两位企业家似乎被人忽略了——既没有受到司法上的追诉,也没有受到人大系统的追究,反而于当年顺利地“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风头”更劲!

  当然,这不是说行过贿的人一定是犯了行贿罪,也不是说没有完备的制度保障二人不被追究。具体到周光全案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何、徐等行贿人的行贿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应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报告,取得其许可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当然,考虑到有可能出现的自首、立功等因素,法院审理时可不判处刑罚,但这一公诉和审判程序是必须启动的。人大常委会也应根据相关法律,在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提起对两位代表的罢免程序。

  那么,是什么导致何、徐等人被检察、人大等相关部门的“法眼”所忽略,在丑闻暴露后依旧能招摇过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依旧冠冕堂皇呢?究其原因,并非制度上的缺失,也非监督上的不力,只能说明执行制度的环节、具体执行的人这时“掉链子”了。很显然,放任人大代表的行贿行为,是对人大制度一记想两耳光。

  这不仅有损于人大机构的威严,更有害于广大人民的利益——毕竟,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行贿得来的“人大代表”,能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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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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