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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廖岷:中国金融市场亟需培育有效竞争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廖岷
2010年05月24日08:00

  政府不会比市场更聪明。监管的介入,是要设定边界,更重要的是培育有效竞争

  在这次金融危机后,讨论最多的,当属在金融创新导致的金融风险、市场失灵面前,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

  回顾亚当•斯密的理论,在金融市场上,“看不见的手”有两大基础,即金融机构的利己主义加上市场的充分竞争,由此构成市场纠错、调整的有效机制,给市场带来价格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当市场上只有利己主义,没有充分竞争,甚至变成寡头垄断的时候,“看不见的手”就可能失灵。

  目前,各国政府已开始通过政策引导培育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以打破三家评级机构寡头垄断的局面,这在本土市场上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全球范围内仍非常困难。

  人们还完全没有讨论高端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类似境况,即如何打破金融市场的寡头垄断。这些产品的定价完全是由一些所谓的报价行(market makers)或主要的金融机构控制。比如美国华尔街这次被调查的以高盛为代表的几家金融机构,当属复杂金融产品如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担保债务凭证)市场的寡头垄断者,他们几乎控制了这个市场的价格和产品结构。想要判断寡头垄断下的信息披露和披露行为是否适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起诉这些机构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然而,无论是评级机构还是高盛们,在金融市场上的超然地位是竞争形成的,这属于竞争悖论:竞争的结果却使得竞争更加缺乏。打破竞争的悖论是为了市场更有效地竞争。但如何打破,靠市场本身和竞争本身都是无解的,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通过加强监管,提供消除悖论的激励机制。

  最近推出的很多金融监管的政策提议,核心都是增加银行的资本,如逆周期、“大而不能倒”、系统性重要的机构,都需要增加资本。包括对市场风险交易,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估算要增加2倍到3倍。但对于银行来说,交易业务利润这么丰厚,增加资本根本无法限制此类风险行为,也无法弥补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且,资本的计提是事后行为,无法事先防范风险的孕育。

  因此,美国正在热议的沃克尔法则主张更严格的限制,主要逻辑是商业银行吸收大众存款,应接受最严厉的监管,不可做自营业务,也不能投资PE、对冲基金等。

  这一隔火墙的说法是成立的。但照此运转起来后,商业银行很快就会发现资产方、负债方再次受到金融市场竞争的压迫。美国1999年破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就是因为商业银行受到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的挤压,存款不断下降,同时受到债券市场大发展的替代、投资银行的挑战等,不得不走向混业经营。现在如果商业银行再次被限定只能做很基础的业务,是否很快又会变得奄奄一息?

  并且,对其他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是否会受到同样严厉的监管?否则,风险不在商业银行内产生,就会在别的地方产生,虽然不会直接威胁到存款人,但将来同样会对商业银行造成风险。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如何降低高风险业务对整个系统造成的风险。

  虽然加强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永远不会比市场更聪明。现在金融行为学已经证明,市场上有羊群行为、从众心理,监管者的行为上也有选择性的认知,比如选择市场上对监管当局最有利的信息去做决策等。

  金融市场如此复杂,对监管者来说,一方面是要通过设置边界来严格监管它的行为,但在边界之内,监管的态度应是培育竞争。

  因为竞争就是风险,就会带来市场的惩罚,这比监管的惩罚更有效。通过竞争,让单体机构产生控制风险的意愿,从而促进整个体系产生风险收敛的效果,这是维护金融稳定的真义。

  对中国而言,评判金融改革的进步程度,有一个标准不应该被遗忘,即参与主体是否培养起针对市场变化的自我调节机制。由于资金的价格,如利率、汇率等仍不由市场决定,这就造成不管是国企还是银行,都缺乏控制风险的真正意愿和自我调节机制。如果是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中,在现今中国金融市场上如此充足的流动性下,息差会迅速变得很小,价格变化的风险会直接抑制银行的放贷冲动。但由于中国还是固定息差,所以这一幕并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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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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