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吴先生签约购买郭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后,由于房主没有按期协助吴先生办理银行贷款,结果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吴先生需多支付16万元首付款。吴先生以无力承担多增加的首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郭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昨天,崇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新“国十条”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政策性违约”案。
吴先生诉称,其与被告郭女士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郭女士位于崇文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小区的一套房屋。吴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了郭女士5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并于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但由于郭女士没有按期协助吴先生办理网签和银行贷款,导致新“国十条”实施后,各银行均提高了首付款比例。
吴先生表示,原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计划应交付的首付款比例为总房款的20%,约40万元。该项内容已经写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但是由于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吴先生需要交纳的首付款增加到了56.1万元,已经大大超出了吴先生目前能够承受的程度。
另外,新“国十条”中还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吴先生刚刚来京工作不久,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目前银行已开始执行这一新政策,此时如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吴先生将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更无力从其他渠道筹得购房款项。吴先生认为,由于郭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女士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法庭上,被告郭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而且,她也没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郭女士说,吴先生称因国家政策导致无法贷款,其实当时北京市还没有具体落实国务院的通知,其起诉时间晚于政策实施的时间。
庭审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郭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鉴于此,法官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