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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税征收难支招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席斯
2010年05月26日11:3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席斯 上周写了一篇《房产税:一个越来越像忽悠的故事》,结果就接到很多“好事者”的电话,支招房产税征收难题。

  渣打银行的分析师李炜想到了一个办法,他的上司,渣打银行中国区研究主管王志浩认为这是一个brilliant idea:只要税务局规定,在交易房产之前必须出示房产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过户。他们俩都觉得,这样的规定会使房屋所有人有足够的积极性去缴纳房产税。

  这的确是一个够强大的约束手段,对于那些投资客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

  我把这个建议带给一位地方税务局的官员,问他的意见。

  这位官员也认为这是一个好办法,但马上他又提出了质疑:这很容易造成一个后果,即需要在保有环节每年缴纳的房产税变成在最后交易的时候一次性补缴的税,还是有点像交易环节征收的税种。一旦如此,就容易变成对交易的征,不交易就不征的后果。而且在交易环节一次性补缴很容易使卖方将这些税转嫁给买家,在市场供需失衡的情况下,这政策还是会加大买房人负担,而不能抑制房价。

  从理论上来说,税务机关可以设置重重关卡:房产保有税要求每年缴纳,如果你不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申报和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知后还不交,由于人数众多,税务机关就抓一些典型进行处理,没被抓到的最后在交易环节再卡一道,应交房产税而没有交的,过户前必须补交。当然晚交是要付出代价的,补交时加收滞纳金,并给予处罚。这样,选择交易时一次性交的人必然承担一定的违法成本,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18%。

  不过在现实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延期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的不多,去年对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稽查中,在自查阶段补缴税款的,并未征收滞纳金也未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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