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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重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无大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5月28日04:59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与此前相比,《通知》没有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进行重大调整。

  《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此外,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02%。标准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通知》指出,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 张欢 )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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