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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股市内幕交易可学学美国经验

来源:新华网 作者:郭文婧
2010年05月28日09:14

  近一段时间,《人民日报》连发五文批股市内幕交易,呼吁严查,分别是5月19日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将遭严打》,5月21日的《是巧合,还是内幕信息泄露》,5月25日的《打击内幕交易,须强化执行力》和《公众呼吁严查可疑交易》。(《人民日报》5月26日)

  关于严打股市内幕交易,著名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曾经举了一个美国股市内幕交易的例子:这个例子的主人公是香港人,当时万利酒店要卖给万毫酒店,这个香港人跑到美国,在要公布这个信息的前一天上午,买了一亿多股万毫酒店的股票。一公布好消息,他就赚了一千多万美金。可是,第二天,美国的警察就敲他的房门没收他的护照。什么原因?内幕交易。他马上找律师。没想到,他的律师告诉他:“你要向美国证监会证明你在买这支股票的时候你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要有好消息公布,证明不出来,那你就是有罪。”没办法,这个香港人除了把赚的钱全部还给了上市公司以外,还交了一两千万罚款被驱逐出境。

  所谓内幕交易,就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工作、私人关系等途径获得,未经正常渠道对外公布信息后,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并获取利益的交易。股市的内幕交易是指在大部分股民不知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消息提前买入或卖出而达到其赚钱或回避风险的目的。内幕交易重在“内幕”,因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要加大对股市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像美国一样实行有罪推定。

  面对资本的贪婪,必须用重典,这是美国股市比较规范的秘密所在。美国1984年的《内幕交易处罚法》规定了按照其“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处以3倍罚款的民事罚款;1988年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而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而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更是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同时还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起诉时间可以延长至非法行为发现的两年内,或者非法行为实施后的五年内。

  相比,我国的法律处罚,就轻多了。对内幕交易者,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和美国是不能比的,更不用说刑罚处罚了。

  美国打击内幕交易,还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坚韧而执著。美国证监会(SEC)在这方面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获悉公司即将收购莲花公司的内幕信息,回家后告诉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共有23人获此内幕信息后从事股票交易而获利。对此,SEC从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历经4年,通过层层传讯近千名证人,深挖到6层之外的内幕交易者,终于查清了这桩内幕交易案。结果23人全部被SEC以内幕交易罪起诉,除3人被判无罪外,其余19人都被判有罪,而且罚款罚的有3人破产。

  相比,我国的内幕交易执法还缺少这种坚韧而执著的精神。这些年来,我国许多的股市内幕交易案件,并不是监管机构主动介入的,而是因为其它经济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即使在仅有的几件监管机构主动介入的内幕交易案件处理中,也都只触及了皮毛。

  对股票市场来说,内幕交易是最大的毒瘤。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内幕交易的发生几率,我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就难以真正确立,股市也就难以摆脱“消息市、政策市、流行市、赌博市”的印象,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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