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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投资协定应尽快出台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0年05月29日02:10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重申继续推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自从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双方同意启动新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以来,时间已过两年,我们期待新投资保护协定尽快达成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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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投资协定是1980年签署的,寥寥八条,主要内容是投资保险,而且基本上仅涉及美国对华直接投资,不涉及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和相关权益保护问题。这样的内容设计在当时是合理的,因为1979年8月国务院文件提出“要出国开办企业”,才在建国后首次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确立为正式政策。

  1997年~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提出“走出去”战略,对外直接投资在政府经济战略中地位显著提升;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迅猛增长,2004年以来每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都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在全世界引起了政、商、学各界广泛关注。尽管全球经济走势阴晴不定,但中国国内相对过剩资本、庞大且仍在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长期升值压力(尽管短期和中期内可能出现对美元汇率的逆转)等基本因素未变,中国需要推进对外资产结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发展到了必须寻求跨国纵向、横向一体化的阶段,且别国经济在2007年以来的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中表现较差,有助于显著降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市场准入壁垒和经济成本,因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可望继续维持较快发展速度。包括美国在内,不少国家政府也对吸引中国投资倾注了相当多的热情,美国不少州和地方政府都在中国设立了招商机构。虽然纳入官方统计的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数额还不是很大,但可以确定的是,实际投资规模比目前的官方统计数据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几乎完全不涉及中国对美投资的旧中美投资协定显然是太落后于现实了。即使是美国对华直接投资,目前投资的深度和广度也绝非1980年所能比拟,同样需要一份新协议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美新投资协定之所以重要,还有一个原因是美国的分量决定了我国与美国达成的经贸协定在相当大程度上将成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协定的样本。尽管中国和欧盟双方已启动完善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谈判,时间还在中美启动新投资协定之前,但欧盟行动能力较弱,决定了与美国的新投资协定谈判更为关键。

  新投资协定需要考虑经验教训

  新投资协定首先应当为双方投资者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我们也许无法根绝刑矢罪,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政府部门不非法侵害守法者的人身权利。在这个方面,美国需要改进之处还太多。深圳驰创电子公司在美国马萨诸塞州设立了子公司,美国官方竟然在公司创始人、执行董事吴振洲应邀出席耶鲁大学CEO峰会之时逮捕他,用这种近乎“钓鱼执法”的手段抓到他后至今已关押500多天,理由是他违反美国对华出口管制,但他被捕后美国检方却迟迟拿不出足够证据,案件审理日期一再推迟。美国一向自诩法治国家,在这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国也在多处承诺要提高法规透明度,我们希望美国能提高出口管制等各项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免再次发生华人莫名其妙沦为阶下囚的事件,对吴振洲的人身权利也应给予足够尊重和保护,对他的案件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

  新投资协定应当充分考虑这次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其一是如何为债转股式投资创造便利。中国出口企业通常没有直接介入美国流通环节,一般是美国批发商、零售商进口中国货物后负责分销。在这场危机中,不少美国销售商陷入危机,欠下了中国厂商巨额货款,通过债转股,将这部分欠款改为中国厂商或其他投资者的股权,不失为双赢出。事实上福建双飞集团等公司已经这样操作了,最终将欠下巨额货款的美国品牌及其在美国超市的连锁销售网络全部纳入自己旗下,但遇到的麻烦不少。鉴于债转股可能成为未来中美之间投资发展的重要形式,新投资协定不妨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面做出一些安排。

  新协定更需要保障双边投资者的资产安全。须知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冻结中国在美资产数十年来一直是中国海外资产遭遇的最大征收案,按美国国会1960年《对中国债权要求法》设立的美国“解决对外国债权要求委员会”判定,此案中共有7650万美元中国在美资产遭到冻结。平安投资富通集团遭遇重创,又提出了经济危机时期东道国紧急救援的客观需要如何避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所要寻求的应当是实现两者的统一,既不抹煞东道国面临金融危机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的权力,也对投资母国的合法权益提供足够保护,因为我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迅速发展的对外投资母国,也是吸引了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东道国,我们需要根据这些经验教训与各贸易伙伴谈判修订、完善相关投资保护协定和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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