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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6月03日17:48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称,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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