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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叫停资金搭桥贷款 地方融资全线收紧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6月10日10:18

  6月9日,知情人士透露,商业银行近期收到来自监管层的《关于规范搭桥贷款的通知》(下称《通知》),明令“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不得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及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股权转让发放搭桥贷款。”

  “这意味着对2009年初部分信贷政策的修正,”一家城商行高层分析。2008年底,中央推出“四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之后,银监会相继放开“并购贷款” 、“资本金贷款”等股本权益性贷款,并对搭桥贷款的发放设定了多个限制性条件。但这些条件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被有意无意地模糊,资本金搭桥贷款逐渐“变形”。

  《通知》出台,意味着在经历2009年地方融资平台信贷狂潮后,资本金搭桥贷款这一地方融资平台屡试不爽的杠杆工具,将受到严格限制。

  搭桥贷款溯源

  2009年,在四万亿计划拉动的投资之下,地方配套资金形成巨大缺口。形格势禁之下,放行资本金搭桥贷款应运而生。

  2009年初,银监会出台的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十项措施中,允许商业银行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改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该政策设定的一连串限制性定语,明确了搭桥贷款就是一笔“项目资本金贷款”。

  一位股份制银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分析,所谓非生产性项目,指的是不同于钢铁、能源等生产性项目的公共事业,主要指向基础建设投资、市政建设、路桥项目、民生工程等重点支持领域。

  “搭桥贷款出台针对的是当时项目资本金不足,主要是突破当时一些重大项目资本金的约束问题。”上述银行人士分析,“搭桥贷款放行之后,资金杠杆迅速扩大。如果项目资本金要求为1亿,原先1个亿的资金只能做一个项目,现在可以用1个亿撬动1亿银行贷款,同时做两个项目,甚至更多。”

  一份银行内部培训资料显示,搭桥贷款有两个特点:一是审批速度快捷,搭桥贷款可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贷款手续完备后,从资料收集到贷款发放仅需15个工作日左右,完全可以解决客户项目建设资金的急需;二是定向服务。银行一般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贷款“变形”

  然而,在2009年上半年疯狂的信贷投放潮中,为解决项目资本金不足而生的搭桥贷款一开始就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狂飙突进的推手和利器。

  根据上文提到的搭桥贷款三项前提,搭桥贷款意味着只能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个领域的贷款主体多为地方融资平台;另外,借款主体限定在发起人或股东,而非项目公司,从而使得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成为搭桥贷款的主要融资主体。

  在2009年信贷投放竞赛之下,银行和地方融资平台各有所需,各投所好,早早便暴露了搭桥贷款的风险。

  某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表示,搭桥贷款放行无形中鼓励了地方政府乱批乱建项目;而杠杆加大,银行风险也会随之加大。

  更为严重的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银行将搭桥贷款三个前提条件置之不顾,大量贷款投向非发改委立项项目,且作为短期融资工具的搭桥贷款,期限被延长。一商业银行人士透露,2009年上半年,一些搭桥贷款期限高达三年到五年。

  更大的问题是,地方融资平台运作、负债信息不透明所带来的困惑。地方融资平台大量存在资本金不足、银行贷款被挪作他用的现象,项目资本金贷款流向难以有效监控。

  一位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分析,去年,一些投融资平台通过一家银行“搭桥贷款”获得项目资本金,再向另一家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为地方融资平台账户无法监控,大多下设很多项目公司,A项目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获得银行授信,然后统一集中到平台账户,平台可以资本金的形式下拨给下属项目公司。”上述人士介绍。

  进入2009年下半年,项目资本金不足、贷款被挪用现象引起监管层的警惕。2009年10月,银监会再次强调;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叫停资本金搭桥贷款

  进入2010年,监管层规范搭桥贷款的意图明显,开始严格控制银行贷款项目投向。上述股份制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分析,“搭桥贷款收紧的背景是监管层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全线收紧。”

  《通知》对新、老贷款做了明确规定,除一律不得发放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财政性质资金搭桥贷款,以及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股权转让发放搭桥贷款规定外,银监会还对存量的贷款挪用现象做了严格限定。

  《通知》规定,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不得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对于存量搭桥贷款,则分别从期限和抵押上做了要求: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办理搭桥贷款应要求搭桥贷款借款人提供足额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协议的单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通知》规定,对已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各单位应一律不得视作资本金到位,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考虑采取措施逐步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其他性质的搭桥贷款也应按照相关协议,要求借款人尽快落实后续融资,归还搭桥贷款。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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