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在廉租房、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主流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将主要通过“第四房”——公共租赁房的模式予以
解决。
事实上,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属于新生事物。其首倡于温总理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报告里,提出要建设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低收入阶层和“夹心层”的居住权。在温总理提出建设公共租赁房之后,包括厦门、深圳、青岛、天津、福州、北京、杭州和重庆、上海等地都已经开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了未来的建设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及时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供应及监管予以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为公共租赁房提供一个全国性的监管和建设标准,以免重蹈经济适用房漏洞百出的覆辙。
《指导意见》基本覆盖了公共租赁房建设、监管和供应的各个流程:首先,在供应对象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第二,在公共租赁房的房源上,《指导意见》明确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
中建设;第三,在建设标准上,《指导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最后,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明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从制度设计看,公共租赁房作为解决广大的“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制度本身无疑是好的,上海、重庆等地亦在热火朝天的建设,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完好的初衷,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则可能成为腐败的源泉,经济适用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目前公共租赁房的隐忧有三:一是供应对象的开放性不够,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人群,即俗称的“夹心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大部分的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对这些人的住房问题,一方面在以前的住房保障体系里属于空白,另一方面受限于有地方福利因素的户籍制度,这些外来人口无法享受,而长期将人置于公共政策之外,的确缺乏正义。而从各地的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看,北京必须是户籍人口,只有重庆和上海有限的打开了户籍篱笆,对常住人口供应;二是公共租赁房的供应量太小,北京今年只有50万平,一万多套,而北京的流动人口就高达500多万,建设计划最多的是重庆,三年也只有30多万套,僧多粥少;三是监管制度缺乏,对于公共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如何审核,如何监管,目前尚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而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落入今天的尴尬,就是因为缺乏监管。
基于此,笔者建议,既然公共租赁房的主要对象是夹心层和外来人员,一定要尽可能的体现其开放性,体现其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公共租赁房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不是炒作的概念,各地热衷很好,但一定要落到实处,而不是搞政绩工程。特别要在一开始就建立一套防止寻租和腐败的监管体系,让其真正成为“夹心层”圆住房梦的民生工程,避免经济适用房式的制度杯具。
(责任编辑: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