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提出“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标准偏低的尽快调整提高”等要求,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国土房管局。
据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6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152号),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继续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重庆市已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较“国办明电”要求提前一年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且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比以前有较大幅度提高。重庆市将继续执行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在2010年6月底前不再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仍按实施征地时的政策执行。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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