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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浙江初见“阳光”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06月17日02:04
  浙高院首定“非法集资”边界:民间集资并非一概“非法”

  早报记者 徐益平

  通讯员 孟焕良 余建华

  国家层面的民间私募“阳光法案”迟迟未能出炉,民间地下金融活跃的浙江首次对“非法集资”进行清晰界定。

  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这是浙江司法部门首次出台类似文件,外界认为此举意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根据这份经广泛调研、多方座谈、数易其稿的《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早报记者注意到,“吴英案”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重要依据之一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即社会公众。

  《意见》同时称,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划清的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除了集资,企业间借贷在浙江也很普遍,织就的借贷与担保网络在此轮金融危机伊始,曾使部分产业集群因一家企业倒闭而引起连锁反应。《意见》明确,中小企业间自有资金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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