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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800万征地补偿款 北京一村委会主任获刑八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16:34
  现年50岁的杨某是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某村的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他利用主管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朋友付某和刘某进行营利活动,后被查获。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因六环路工程丰台段征用该村土地,丰台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和乙方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六环路工程(丰台区段)征地补偿协议》,联合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2008年,某建材公司的经理付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100万元。杨某将征地补偿款借给了付某,并约定了一年3%的利息。后杨某又以公司股东都是村民,年底要给村民分红等理由先后向杨某借款350万元。事发前,付某已经将450万元全部还清,并按照约定支付了13.5万元的利息。

  2008年,与杨某相识七年的朋友刘某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开口借150万,“为了给村里谋点利,把死钱变成活钱,我就借给他了,一年6%的利息,期限一年”,庭上,杨某说道。2009年,杨某又借给刘某200万元。后来当有关部门调查时,在杨某的催促下,刘某将钱款全部还清,但是因为借款时间未到,刘某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利息。“你从中得到好处了吗?”,杨某的辩护人问道,“没有,只是收过刘某给的烟和酒”,杨某回答道。

  庭上,杨某表示认罪。“我就是想给村里谋点利益,把死钱变成活钱”,杨某反复强调道。杨某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挪用公款350万给刘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450万这起存在异议,450万这起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也没有因此获得利益,因此不构成犯罪,只是犯错误,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另外,被告人杨某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且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巨款追回,挽回了损失,因此希望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处罚。关于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杨某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即将征地补偿款450万元出借给付某使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且付某将此款用于经营性使用,该笔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450万元,已达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笔挪用公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某是在长辛店镇纪委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认定的法律规定,故对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的赃款及利息已全部归还,故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雪洁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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