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把职工持股计划建立在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既有要拿钱的方面,又有通过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得到的一个股份。因此它是现钱购买和劳动力价值相结合的持股计划。
这一安排的本质是承认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主体,决定了只有职工本人才能享受通过自己劳动力来形成的价值。因此,职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是两回事情,不能以管理层收购代替职工持股。
“十二五”应鼓励中小企业率先探索职工持股计划,条件成熟时在某些大中企业进行探索。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 早报记者 陈静思 发自北京
曾经,中国分配制度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如今,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不再“一俊遮百丑”,以GDP为核心目标的经济增长,难以解决新阶段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中国是否已经进入“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时代?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从以温饱为主要目标的生存型阶段,进入到以人的自身发展为目标的发展型新阶段。”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迟福林说,在此背景下,应当以“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尽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加快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财产公开”是基础性制度
有数据指出,全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
东方早报:今年“两会”你带来了一个备受关注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案,并明确提出,到“十二五”结束时,人均收入翻一番,年均增长不低于15%。如何评估中国当前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有学者认为,“城乡收入扩大无数据支撑,收入分配还没有那么糟。”你怎么认为?
迟福林:收入差距的扩大无论是从数字还是我们能看到的,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一,近几年,总体上看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一是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从1996年的53.4%下降到2007年的39.7%;二是在政府、企业、居民收入分配结构上,居民收入占比不断下降,从1995年的67.2%下降到2005年的59.4%。
除此之外,城乡、行业、不同社会群体等收入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98年的2.52:1,扩大到2008年的3.31:1。有数据指出,全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目前的23倍。
第二个问题是分配不公的问题很突出,比如垄断行业,8%的劳动力的工资总额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40%~50%。源于制度不公平导致的分配不公平越来越明显,体制机制性腐败等因素也直接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第三,在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基础制度建设远不相适应。比如财产公开制度,这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只有财产公开了,才能在此基础上调节高收入者。再如,个人收入记录体系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居民个人实际的收入情况,由此制约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中的作用。
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尤其贫富差距拉大,这是大家都可以看到的,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就是说,收入差距扩大是真实的,不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东方早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阻力在哪?
迟福林:整个收入分配改革是深刻的利益调整,调整利益关系是改革中突出的难点问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利益关系趋于稳定,利益博弈成为普遍现象,这和过去有很大的不同。收入分配结构的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博弈失范的结果。
这种利益关系是结构性的、既有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也有再分配中的社会和政府的关系,更有整个社会收入群体中的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的关系。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还涉及特殊利益集团问题以及社会监督机制建设。
“调高”比较难
建议将征收“特别收益金”改为征收“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以税收名义收归公共所有。
东方早报:如何调节垄断国企的收入?
迟福林:第一,总体上说,垄断国企的工资水平高于一般行业。需要两个调整:一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偏高,需要对此做出合理调整;二是某些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过高,对此应当有所限制。
第二,垄断行业的高级管理者的高工资,有一个公开和调节的问题。
第三,垄断行业的利润问题。垄断国企享受一部分资源,由于垄断资源而获得的利润,应当作为红利上缴给国家,作为全民再分配的基础。目前上缴5%~10%的比例过低,不同行业应有不同标准,值得研究。
当前,国有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配置在市场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比如现在七成的央企涉及房地产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地价,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更多配置在公益性领域,例如提供保障性住房。
具体来说,改革措施包括:
第一,以资源红利的社会共享为目标,推进国有资源的重新配置。一是重新反思当前相当多的央企涉足房地产开发这一现象,国有资本进入竞争性的房地产,应不以赢利、做“地王”为第一目标,而是主要限定在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领域。二是尽快推进资源税改革,改革国有资源的税费体系,理顺资源性产品的分配格局,改变少数企业享受资源红利的格局。
第二,进一步打破垄断,尽快建立起规范化的收租分红制度,提高国有企业上缴租、税的比重:一是防止“国进民退”,尽快出台详细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放开垄断领域门槛、引入竞争,通过市场法律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领域;二是尽快建立常态化的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收租分红机制,建议将征收“特别收益金”改为征收“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以税收名义收归公共所有;三是建立全口径的财政预算体系,尤其是涵盖国有企业的资源使用租金和利润分红。
东方早报:“扩中”和“调高”应采取哪些策略?
迟福林:“提低”正在多方面采取措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主要是针对低收入者的。“扩中”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偏低,不仅使社会结构不合理,社会的稳定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十二五”期间,“扩中”应由20%提高至30%,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达到40%左右。平均一年有2%的增长,这是个大目标。这个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二是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业比例大幅提高,随之中等收入群体有上升的趋势;三是国家正在进行自主创新,随着整个发展方式转变,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作用得到提升,给中等收入群体较快发展提供了历史空间。
“调高”是一个比较难的话题。因为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调高是一个大方向,但怎么调高,既要靠基础制度建设,像财产公开制度,又要靠综合性措施。我们的“高”,不仅有体制内的高,还有体制外的高;不仅有规范的高,还有非规范的高;不仅有合理的,还有不合理的;不仅有工资性收入,还有综合性收入;不仅有一般性收入,还有财产性收入。所以,调高是比较复杂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
“改革分配”倒逼工会改革
在政治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形成工资集体谈判的机制,有一个过程。政府要推动工会成为真正群众性的社会组织。
东方早报:中国目前出现的“用工荒”,和分配不公有多大关系?
迟福林:中国劳动力市场是很大的,局部地区出现用工荒,原因之一是长期压低工人工资。此外,“80后”成为农民工的主要群体,他们要求既要有维持生计的基础工资,又要有人性化的生活环境和管理环境。第三,企业面临结构调整,80后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不希望从事最简单的劳动,希望从事有一些技术含量的劳动。所以农民工用工短缺的问题是局部的问题、暂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解决问题要靠:第一,基础工资水平的提高;第二,劳动力工作环境的提升;第三,企业的产品结构以及经济结构调整。
东方早报: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多大?
迟福林: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逐步的制度建设过程,不仅涉及工资谈判机制,而且有工会组织自身的调整,切实反映劳动者的呼声。这是两个问题。
富士康自杀事件将低劳动成本的增长模式逼向死胡同。工资集体谈判是一种普遍的形式,主体形式是工人代表或工会和厂方资方的谈判。目前,基层工会已经意识到,要进行工资集体谈判,初次分配不能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问题就是如何使基层工会更好地代表、反映广大员工的利益诉求。
当然,在政治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形成工资集体谈判的机制,有一个过程。但反过来,在今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在今天改革初次分配的机制当中,也会倒逼工会自身的改革,这给其改革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东方早报:你所说的“形成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包括哪些准备?
迟福林:既有企业层面的,也有政府层面的。
企业层面,工会一定是得到大家拥护、建立在普遍选举基础上的,使得基层工会能够更多地反映工人的呼声。如果基层工会能更多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利益,大家就会重视这一选举,把自己的选举权和维护自身利益结合起来。
政府层面,要推动工会成为真正群众性的社会组织,面向社会,面对基层,真正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这才能在维护工人利益中起到独特的作用。
“个人”对“企业”的谈判是没办法谈的,企业也没办法应对来自不同的诉求。只有在工人集体组织内部,形成一致意见,靠集体的协商,达到一个“基本要求”,才能谈。
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实施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和工资定期增长制度。其中的关键在于赋予并保障工人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权利。除了工会外,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此外,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这是一个大的判断。它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也涉及社会体制,涉及行政体制。因此,只在某个或某几个方面做文章,恐怕很难解决收入分配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重要的是推进结构性改革。
应鼓励国企职工持股计划
我们过去有种偏向,把职工持股变成了管理层持股计划,借员工持股的名义,在员工还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股份入股的时候,变成了少数管理层的收购计划。
东方早报:怎么看待工资上涨?政府能否干预企业涨工资?
迟福林:政府不会也不应干预企业内部具体的分配,但政府可以推动工资形成机制的改革,比如工资谈判机制。第二,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收入状况和生活标准,可以合理确定每个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占的比重确实低,而且这些年逐步走低,政府有条件在这方面综合出台一些措施。
东方早报:为什么一直提倡“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企业?目前,国家在这一制度上并没有放开,如何打消监管层的担心?
迟福林:职工持股主要适用中小企业,它可以把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折合成股份,增加中小企业的合力,使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增值红利。职工工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经营效率,而职工持股计划则可以有效避免这一点。一些发达国家推行这项带有福利性质的计划。职工依靠自身的劳动力产权无偿或低价获得企业一定份额的股份,参与分红。
我们过去有种偏向,把职工持股变成了管理层持股计划,借员工持股的名义,在员工还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股份入股的时候,变成了少数管理层的收购计划。因此,一定要把职工持股计划建立在劳动力产权的基础上。既有要拿钱的方面,又有他通过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得到的一个股份。所以它是现钱购买和劳动力价值相结合的持股计划。这一安排的本质是承认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主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只有职工本人才能享受通过自己劳动力来形成的价值。因此,职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是两回事情,不能以管理层收购代替职工持股。
我们在上世纪90年代初和90年代中期,做了一些试验,后来在实践当中有偏向,决策层取消了在国有中小企业的职工持股,错过了一次很好的机会。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时候,是实行职工持股计划最好的时候,但多种因素使我们没有抓住这个机遇。
“十二五”应鼓励中小企业率先探索职工持股计划,条件成熟时在某些大中企业进行探索。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