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6日表示,目前,在我国银行破产条例制定过程中,银行破产的标准争议较大。
他是出席“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时做上述表述的。该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蔡鄂生认为,如何从条例上量化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且用法定标准去规范,具有较大难度。例如,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风险的时候,如果发现流动性不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应对措施。
蔡鄂生指出,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程序制定还面临几个重要问题:一是监管部门如何对整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整体防范,并且合理介入企业或机构破产法律程序,特别是处理大的企业或机构的破产问题。二是接管层介入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对接管行为是否应该与法律中的企业或机构破产程序相关联,争议较大。三是由于涉及到银行和金融机构破产重组的部门较多,如何统筹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仍存在问题。四是存款保险与银行破产体制设计问题。我国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全额保险,所谓全额保险只针对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居民、个人,不包括单位。五是法律上的金额结算和终止金额结算问题。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