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持股49%,仍为第一大股东,外资股东持股10%,另有5家中资股东
《新世纪》周刊 记者 沈乎
如果中信证券未能在7月1日以前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华夏基金)的股权问题,那么这家中国最大的基金公司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监管惩罚。
6月25日晚
,中信证券(600030.SH)发布公告,称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所持华夏基金51%的股权,公司在华夏基金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49%。成立于1998年4月的华夏基金注册资本为2.38亿元,它是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国最大的基金公司。截至2009年底,华夏基金总资产为33.09亿元,净资产为27.00亿元,2009年净利润11.08亿元。
“华夏基金本身也提出了一些要求,证监会也提了一些要求,最后的结果就只能卖成这样:四到五家中资,一家外资。”接近交易的知情人士说,“中信证券最后会剩49%。”
负责筹谋转让事项的中信证券并购部门,对潜在受让方名单依然讳莫如深。但据本刊记者了解,外资方面,普信集团(T. Rowe Price Group,Inc.)购买华夏基金10%股权已经基本敲定。中资方面,虽然苏宁电器(002024.SZ)否认了接盘华夏基金股权的说法,但中信证券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此事并非空穴来风,一切尚未有定论。
单一外资股东
中信证券在为华夏基金股权寻觅下家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的限制。
“华夏基金管理层希望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因此提出多家分散接盘的要求,不希望每一家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中信证券内部人士说。
而对惟一确定的接盘方普信集团,华夏基金也并不是特别满意。
普信集团(NASDAQ:TROW)一直担任着华夏基金QDII产品的境外投资顾问。据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普信集团是美国一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拥有超过70年的经验,是美国最大的共同基金和401(k)养老金计划管理公司之一,也是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批选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之一。普信集团在纳斯达克挂牌交易,并入选标普500指数。截至2010年3月,普信集团管理的资产达到4190亿美元。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至少从2007年开始,普信集团就一直有入股中国基金公司的意愿,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时机。
而华夏基金一名内部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普信集团在与华夏基金的合作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多大的智力支持,“有和没有没什么区别”。
这在基金行业也并非新闻。基金系QDII虽然早已“出海”投资于港股和美股,但出于风险考虑,许多仍旧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相关股票。因此,不少顾问形同虚设。自2009年起,工银瑞信、嘉实基金和易方达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抛弃海外投资顾问,独自扬帆出海。
转让曲折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仍持有华夏基金100%股权,这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出资的49%”的限制。
但是,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中方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虽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必须达到25%的规定,早已因2002年12月30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而过时,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依然沿用了25%这一标准作为判断合资基金公司的依据。
起初中信证券想要引入一家外资股东,转让华夏基金25%的股权,保留75%的股权。但长期以来,证监会并不赞同外资进入这家国内第一大基金公司,而是希望中信证券将股份转给内资,保持华夏基金中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不变。因此,中信证券只能退守49%的底线。
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华夏基金股权的转让,证监会自1月1日起暂停了华夏基金新产品的申请。3月12日,中信证券公告,拟转让部分华夏基金股权,以规范持股比例,且股权转让事项已取得重大进展。
4月7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再次收到证监会督促解决华夏基金股权的函件。因华夏基金股权结构仍未达标,证监会遂决定自4月1日起继续暂停受理华夏基金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同时暂停办理华夏基金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公告还称,如果相关股权在2010年7月1日前仍不能得到规范,证监会基金部将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买卖同船
在华夏基金股权转让的案例中,无论是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还是监管层,都表达了未来使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结束父子关系的希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监管层有意见认为,未来买方和卖方应该有所隔离,证券公司作为卖方,基金公司作为买方,二者之间不应该存在有实际影响力的股权关系。
而基金业壮大自身独立发展的希望与这一方向也不谋而合。一位基金公司高管对本刊记者陈述了希望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股东尽快“脱钩”的三个原因。
“首先,买方和卖方绝对不能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否则必然伤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买方和卖方应该被隔绝在两岸,只能在桥上见面,否则左手卖高,右手买低,怎样实现?”
“其次,中国证券市场上,买卖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股票的供给近年来飞速增长,按总市值算,从三四万亿元到20万亿元,最高时期30万亿元,谁来支撑这些需求?广大散户依旧延续着‘博傻’模式,肯定支持不起来。监管层曾表示要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目前的基金业限制重重。基金和保险资金还有重合,算起来机构规模不过二三万亿元。卖方腿很粗,买方却患小儿麻痹症,供给和需求如何匹配?”
此外,为避免利益输送,《基金法》第59条第6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而目前基金全行业的股东以证券公司为主,因此全行业的投资长期以来受着巨大限制,伤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近期更频频出现了对证券公司“反作用力”的例子。
他进一步认为,作为股东的证券公司,预见公募基金发展有其局限,便纷纷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业务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本质相同;在客户资源上,前者与后者长期看来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对证券公司来说一亲一疏,管理部门不同,约束规则不同,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
但亦有证券公司高管对本刊记者表示,当年基金业初起时,希望证券公司来作股东,如今格局已定,又希望证券公司退出基金行业,确有不公之处。
对此,前述基金行业人士反驳道,基金行业形成至今的股东格局,与当初的分业监管以及行业准入难脱干系,说到底仍是部门利益作祟。要盘活整个基金行业,放开牌照控制,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