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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适房贷款政策问答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9日14:42

  为了加大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融资支持的力度,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功能,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0]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政策问答如下:

  1、为什么针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借款家庭专门制定贷款政策?

  答:根据现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屋类型仅限于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房地产权利人按规定拥有住房有限产权,这不完全符合现行的贷款条件,需要补充相关规定,才能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的范畴;同时,考虑到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家庭受自身经济条件制约,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支持和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资能力,需要创造条件发掘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资源,为此,也需制订新的贷款政策。

  2、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与本市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较,贷款政策方面主要有哪些区别?

  答:一是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的办法,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施细则》将共同借款人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扩大到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同时,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是扩大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3、借款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4、借款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最高可申请多少贷款金额?

  答: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是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每户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

   5、借款家庭申请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年限是最长不超过30年(若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5年内竣工的次新房除外),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6、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发放后,若发生借款人因离异或死亡需变更产权或借款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变更?

  答:原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因离异或死亡等特殊原因需变更产权或借款人,应根据本市经适房售后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购房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或转让的,购房家庭的产权人、同住人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或具备继承条件的,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向原受理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经办机构提出贷款变更申请。

  7、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政策咨询?

  答:目前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闵行、徐汇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市北、市郊分公司各网点咨询;一般性政策咨询及查询承办网点联系方式,可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www.shgjj.com)查询,也可以拨打市公积金中心客服咨询电话(021-62441200)查询。

  8、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材料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婚姻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应按下表要求提供相关贷款材料。

   9、《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充还款”是什么含义?如何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补充还款手续?

  答:补充还款是指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贷款逾期时,可申请增加补充还款人,补充还款人用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协助归还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

  具体申请和办理流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网点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经上述单位和机构核准,签订相关补充还款协议后,即可通知补充还款人本人到经济适用房贷款发放银行,按补充还款协议的约定,办理变更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相关手续。

  10、经济适用房借款家庭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结清等提前还款手续如何办理?

  答:经济适用房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归还贷款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款额;借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归还全部经济适用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限制,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提前还款手续可到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银行申请办理。

  11、符合经济适用房补充还款人条件的对象,本人尚有“冲还贷”未终止,可否作为补充还款人参与经济适用房借款人冲还贷业务?

  答:本人尚有“冲还贷”未终止,不可以作为补充还款人参与经济适用房借款人冲还贷业务。

  12、补充还款人参与经济适用房借款人“冲还贷”业务,能否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补充还款人在办理“冲还贷”业务后,在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间内不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1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使用吗?

  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未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成员直系血亲可在经适房产证发证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除此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为什么要有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担保作用不仅在于提高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能力,还在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工伤、意外事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抵押物毁损、借款家庭生活特困等情况导致还款困难的,担保机构可提供相应的还款保障。

  15、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担保费有没有优惠?具体优惠方案是怎样的?

  答: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担保费可以优惠。具体方案为:担保机构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担保的借款人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6、如果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贷款担保费还可以退还吗?

  答:可以。如果借款人一次性提前清偿贷款债务的,借款人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本息的证明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部分担保费,并且免收办理退保手续费。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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