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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蓝图:规范促发展 普惠予扶持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6月30日00:08
  经过10余年的初创期后,融资性担保业正在加速走上规范发展的新路。

  目前,各省级政府正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要求开展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到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出现不少担保公司从市场上消失,部分民营资本退出担保业的现象,更有一些担保公司反映,如果严格按《办法》规定提取“两金”(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下同),按目前的收费标准,担保公司盈利空间很小。

  针对这些业界关心的热点话题,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主任牛成立。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于2009年9月成立,承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并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部门规章的名义于2010年3月联合公布实施了前述《办法》。

  牛成立在专访中介绍了规范整顿工作的最新进展,阐述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路,介绍了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为地方融资平台担保的措施。

  规范整顿进行时

  《21世纪》:目前各省(区、市)政府明确融资性担保业监管部门,制定辖区内《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进展如何?

  牛成立: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目前,除个别省外,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已明确融资性担保业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多数确定为政府金融办(局)、少数定为中小企业局(或经贸委、工信委、经信委),另有山西、云南两省定为财政厅。辽宁、河北等部分省(市)已制定出辖区内《办法》实施细则,多数省(区、市)还在制定过程中。

  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明确由各省(区、市)监管部门负责,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业已开展。目前,全国大多数监管部门已完成对辖区内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各方面的规范整顿按计划方案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我们会适时安排一些检查督促。

  总的要求是按照《办法》进行规范,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和改造,健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验收和发放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等途径,将不合格的担保公司挡在门外,同时强化对非法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的取缔工作,从而净化行业市场环境,使之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是明年3月31日。

  《21世纪》:在规范整顿过程中,出现不少担保公司从市场上消失,部分民营资本退出担保行业的现象,对此应该如何看待?

  牛成立:总结相关行业发展的经验,对融资性担保业,我们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要打好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对于达不到《办法》要求,偏离融资性担保主业、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甚至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要坚决从市场中清理出去。

  我们看到,一些民营资本的担保公司,因资本实力弱、风险管控差、缺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等,遭到市场的自然淘汰。我们同时也看到,在《办法》出台后,有不少民营、外资资本正积极筹备和申请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正常现象。提高行业门槛和实施规范整顿后,融资性担保业境况会得到根本的改观,留下一些资本和管理实力相对较强、运营规范的机构;随着配套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业会迎来一个发展的春天。

  《21世纪》: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当前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还将出台哪些配套制度?

  牛成立: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整顿工作,妥善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加强持续审慎监管并及时处置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轨道。

  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制度办法,使融资性担保业的发展和监管有章可循。2010年拟重点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以及下发《关于增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等制度规范,并指导各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扶持政策普惠制

  《21世纪》:在做好监管的同时,将在扶持行业的发展方面做哪些工作?

  牛成立:在做好监管的同时,我们还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扶持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完善融资性担保的财政注资及补贴机制,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完善反担保抵(质)押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成本;三是完善担保征信系统,方便担保机构对征信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四是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作双赢的长期关系,完善银保风险共担和风控联动机制;五是促进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广泛开展行为规范、交流宣传、权益保护等活动,推进担保文化建设;六是稳步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分散功能,增强担保体系的稳健性。通过多方努力,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外部环境。

  《21世纪》:一些业界人士认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履行政策性目标(主要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因而两者应该区别对待,《办法》事实上确立了一视同仁的原则,制定过程中是如何考量的?

  牛成立:我们不赞成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划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担保机构,不管是政府出资的还是民间出资的,其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都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都要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办法》对两类担保公司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以保持基本监管尺度的统一性。

  不仅在监管上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我们还将进一步推动优惠扶持政策的普惠制。也就是说,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而不是机构的性质。不管是政府出资的还是民间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应该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多少、贡献大小得到相应的财税扶持。

  融资性担保业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贡献已经得到公认,银监会将和财政部、工信部等其它部际联席会议组成的部门一道,为融资性担保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扶持政策。

  促进议价能力提高

  《21世纪》:《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少担保公司反映,目前行业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担保额的2%左右,严格按《办法》提取“两金”,将很难盈利。《办法》制定过程中,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牛成立:担保公司提取充足的“两金”,是为了缓冲在保责任风险对其资本的侵蚀,从而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办法》中“两金”提取比例,主要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参见《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其背景是侧重于对担保机构经营安全性的考虑(和主要面向处于主导地位的政策性担保机构)。

  “两金”在税前提取,实际上是对担保公司的一种税收扶持。严格“两金”提取政策,可以避免担保公司经营的短期化行为。

  担保业在完成规范整顿前,存在鱼龙混杂局面,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并且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竞争,降低了行业的议价能力,承保很难按风险定价。形成了目前整体上相对低的收费水平。

  严格按《办法》规定,目前确实不少担保公司报表上的盈利水平会受到一定影响。一方面,担保业在完成规范整顿后,随着公司素质的提高,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完善,行业的社会认可度提高,承保按风险定价将成为主流,将明显提升其盈利水平。

  另一方面,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我们很早就关注“两金”提取比例这一问题。今年初,我们提出了担保准备金制度研究这一课题,并组织多方面力量研讨。目前,我们在全国各地担保公司中抽取样本进行测算,为完善担保准备金提取制度提供经验依据。我们还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会谈,探讨完善担保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可能途径。可以相信,随着研究的推进和落实,担保准备金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防范违规担保风险

  《21世纪》: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各家银行正在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开展“解包还原”工作,原有的财政担保、人大通过的还款承诺函等都将不再被接受,银行逼着地方政府拿出有效的抵押担保物,这个时候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是否会被用来充当现成的担保工具? 牛成立:这是我们比较担忧的问题,银监会近期将完成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梳理工作,我们正在密切关注是否存在这种现象。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只要《办法》关于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业务集中度、关联度的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即便担保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担保,风险也还可控。

  《21世纪》:但问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也是地方政府负责,《办法》的这些规定是否能真正得到执行?地方政府如果让自己出资担保公司去为融资平台担保,担保公司很难抗拒。

  牛成立:我们最担心的也正是这种行政干预。但是我们会了解情况,一旦发现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责成地方监管部门纠正担保公司的行为。如果银行接受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担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银行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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