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确定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北京市
辽宁省大连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株潭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四川省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