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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全覆盖

来源:财新网 作者:刘京京
2010年07月01日15:36

  各地应对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新医改已启动一年,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却未获实质性改善。卫生部不得不有所行动。

  6月30日,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切

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务必在2010年内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商业贿赂出现反弹

  医药企业以“回扣”等形式向医院管理层和医生实施商业贿赂,以便在药品的招标采购、使用等环节上获得“照顾”,早已不是秘密,更被认为是大处方、看病贵的原因之一。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医药商业贿赂的金额一年近八亿元。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年年喊打,收效却是有限。2010年5月,一份网民上传的清单,揭示了宁波市第一医院18名医生收受回扣的金额,随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激烈抨击。卫生部亦在《通知》中承认,近段时间“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这与新医改加大财政投入带来的市场扩容不无关系。

  今年务必全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联合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三部门试行过“行贿人犯罪黑名单”制度,以遏制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腐败行为。

  2007年,卫生部也曾下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网站上公布。如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购入其产品;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然而,上述规定并未被完全落实。因此,《通知》此次要求,尚未建立不良记录的,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加强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还要求,各地应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例如,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医院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然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与其说是医生、企业道德败坏,不如说是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方式弊病重重,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关键在于推进以“管办分开”为方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养医”。否则,仅凭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现有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商业贿赂只会随着人们医药卫生服务需求的提高而愈演愈烈。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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