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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地区间财税分成促兼并重组

来源:财新网 作者:王长勇
2010年07月02日14:43

  在保证了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同时,却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少麻烦,有违法人所得税制度的本意

    地区间可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国务院6月30日召开常务会议,提出要“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基本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贡献,包括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以及绝大部分的营业税等。

  如果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本地企业,将其变为非法人分支结构后,企业汇总纳税会导致本地企业所得税流向外地政府。此外,当地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后,在当地购进的原材料、配件及服务等也有可能降低,带来其他税种收入的减少。因此,地方常常限制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本地企业。

  国务院提出“地区间可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目的就是通过财税制度安排,保证地方政府利益不因企业兼并重组而受损,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2008年中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法人所得税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是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带来一个问题是企业所得税从非法人分支结构所在地政府,流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

  为了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2008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根据三部门制定的办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如果按此办法,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本地企业后,将其转变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后,原来属于本地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至少有25%依然会流向外地总机构所在地政府。

  因此,本次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地区间可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意味着兼并重组双方企业所在地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保证本地政府税收收入不受影响。但专家认为,这一做法,在保证了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同时,却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少麻烦,有违法人所得税制度的本意。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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