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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征意见 拒绝召回最高罚一半货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04日09:34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 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 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草案规定

  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 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 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责令召回的产品停止进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拒绝召回最高罚没一半货款

  对比新老两个召回规定发现,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专家表示,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新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其中,对于主管部门 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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