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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还要赔偿中介“居间费”?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7日10:46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专电(记者杨进欣)“新国十条”出台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诸多购房人无法从银行实现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于是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购房人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北京东城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胡某与案外人王某经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于2010年4月6日签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三区2号楼一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并签订《佣金确认书》。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由于“新国十条”的出台,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不能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直拖欠原告居间服务费4.1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4.19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截至2010年6月7日为921.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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