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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引资后劲十足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8日13:00
  记者林定忠报道5日-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此前西部大开发10年规划中的减税政策将会持续。而按照国务院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12年后将只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与西部相媲美。

  今年是西部大开发10周年,此前国家对西部大开发10年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到期,新10年里将执行怎样的政策,一直是西部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现在,一切都尘埃落定了。

  获知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所得税将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后,以陕西大德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文科为代表的西部企业人士均倍感欣慰。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称前仍有一个限定词,即“国家鼓励类产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以能耗和环保为重要标准,把产业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3种。

  如农林业中,“蔬菜、花卉无土栽培”就为鼓励类;“粮食转化生物燃料乙醇和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属于限制类。

  格林期货研发中心高级总监李永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续留西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凸显了国家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良苦用心。优惠税率无疑会对保持和继续优化西部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因为,其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今后,西部地区凭借这一税收政策优势可以提升吸引外部资金的竞争力。优惠税率也有利于西部现有企业将更多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扩大产能和加强研发工作上来。

  据记者了解,2007年12月末,国务院曾发出通知,明确将以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即过去享受15%这一优惠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执行,2010年按22%执行,2011年按24%执行,2012年按25%执行。

  “西部地区仍保持15%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显示出中央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主任安体富说,“相对而言,这将使西部未来10年在吸引投资方面更具竞争力。”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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