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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家举债状告五粮液 争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酒窖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宦艳红
2010年07月12日02:47
  为了争夺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的所有权,尹孝功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商量后,决定不惜举债来凑齐诉讼费,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000858)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

  在6月30日向四川高院递送民事、行政两案起诉书后,尹孝功 和其律师陈有西于上周五应立案受理法院邀请,前往成都就此案进行沟通。据陈有西说,四川高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并向宜宾中级法院和有关方面了解了相关情况;但四川高院称,该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另外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无先例。

  陈有西表示,签于五粮液在当地的影响力,此案离开宜宾审理,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尹孝功则当即与家族其他原告人电话沟通后,决定将诉讼请求由540万元追加到1.054亿元,以达到高院受理的要求。尹家认为,古窖的实际价值也远超过1亿,“五粮液自己公告的品牌价值是470多亿元,16口古窖是其自认为的核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另据尹孝功称,16口古窖的租金2007年-2009年是23万元/年(含税)。

  尹孝功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诉讼请求标的额增加后,意味着尹家需要为此预交诉讼费56万元,对于都只是普通工薪阶层的尹家来说,确实压力比较大,但是为了拿回酒窖的所有权,家里人还是决定努力凑够这笔钱,“不够就借点。”

  陈有西说,四川高院方面表示,如果原告确定要起诉到1亿元以上,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办事。根据法律规定,四川高院在原告7月9日提出新的诉状后,有7天的立案审查期。

  尹孝功称,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通知,此前租赁的16口明代窖池产权为五粮液所有,以后不再租赁,理由是“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

  尹孝功称,酒窖与厂房的所有权在1984年分离,厂房归国家所有,在1995年五粮液从宜宾市房产公司手里购买得到该厂房。

  尹孝功认为,虽然地上的房屋是五粮液的,但房屋下的土地和酒窖、酒窖旁边的宅基地和房屋都没有处理。1952年11月12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五粮液与尹家的租借协议,以及宜宾市人民政府于1984年3月1日下发的《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注明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足以证明酒窖归尹家所有。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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