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斩监候”
银信合作被“一刀切”式叫停只是暂时之计,银信产品可能被纳入信贷监管
尽管监管部门自去年底连续发文叫停违规银信合作,但信托平台在上半年仍是银行信贷资产腾挪表外的主渠道。
7月2日晚6时许,各信托公司陆续接到当地银监局的电
话通知,要求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这两个月商业银行(放贷冲动)太热了,就此泼泼冷水。”银监会人士表示,“但只是暂停,时间应该不会超过两个月。”
本刊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获知,此次窗口指导来自于更高决策层的要求,意为避免银行借道信托而突破全年7.5万亿元信贷规模控制目标,之所以“一刀切”也是事出有因。
6月1日,银监会紧急召集银信合作业务规模靠前的12家信托公司开会,要求它们压缩银信合作规模,放慢增速,在6月30日之前银信合作规模不能超过4月底的数字。英大、粤财、中信、中诚等12家信托公司基本上执行了银监会的要求。
但按下葫芦起了瓢。商业银行转而寻求60余家信托公司中的其它公司合作,因此6月银信合作仍呈猛增态势。由此,决策层及监管部门不得不下定决心“一刀切”。
自今年2月起,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新增投放量一直严格遵循银监会制定的计划。但在6月达到高峰的银信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则透露了秘密。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统计显示,6月共发行银信理财产品504款,平均一家银行一天发行二十几只产品,当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约为7778亿元,环比增加近30%。这使得6月信贷投放五六千亿元的增量数据严重失真。
上半年中国银行业新增信贷在4.58万亿元左右,而银信合作产品新增发行总量已达2.6万多亿元,其中涉及信贷类信托产品高达万亿元左右。如果将二者简单合计,实际已经逼近了全年信贷新增投放的目标总量。“这样的信贷投放,后果令人不寒而栗。”一位金融专家忧心忡忡。
“商业银行只把信托公司作为简单平台工具使用的做法必须停止。”一位银监会权威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相关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和发展措施将会很快跟进,信托类贷款或将纳入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管理。
剑指银行
“真够狠的。”针对全面叫停之举,一位商业银行理财部门人士评价称,这将会极大压缩银行中间业务的盈利能力,及产品创新能力。
不过,如果这样的创新指的是银信合作产品,那么技术含量就非常有限。信贷资产转让类和信托贷款类银信产品均是将银行贷款移出表外的主要手法,前者是银行将贷款转让给信托公司,后者则是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将投资者所募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投放企业。
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产品新增发行总量达2.6万多亿元,已超过去年全年水平。信托公司2009年年报显示,2009年全年银信合作业务总规模约1.77万亿元。
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旸介绍说,2009年下半年,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产品火爆,而今年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增速明显加快的是信贷类银信产品,其中有些银信合作产品并不披露规模,有些属于信托投资组合产品(资金使用方向包括信贷、投资债券和股票等),粗略推算,上半年商业银行通过借道信托平台放贷的规模应在1万亿元左右。
一位工行人士透露,该行上半年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规模,占其全部银信理财产品规模的一半以上。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全面叫停之举主要针对信贷类产品,并不影响那些投资股票、债券类的理财产品,监管部门肯定会有所区分。而一些集合信托产品,银行只承担代理销售并且收取中间代理费。
业内人士透露,在上述两种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中,银行方面获取收益都较高,其收取的手续费比例约为1%-2%,还不包括资金托管费等费用,从中获取的综合利润甚至超过利差收益,而且通过银信合作方式,银行既可以留住因规模控制而无法获取贷款的客户,表外业务也不占用其资本金,以此规避银监会的资本约束;而信托公司只在其中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手续费。
“我们已摸过底,叫停银信合作,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有限。”前述银监会人士如是解释,从2008年到2009年,信托公司整体规模虽翻番增长,但银信合作业务的利润贡献率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虽然目前银信合作总额占整个信托总资产的比例接近60%,而对其利润贡献率只占百分之十几。
前述银监会人士直言,信托公司整体盈利并不单纯依赖银信合作业务,全面叫停之举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以免影响今年的信贷调控政策。但有业内人士指出,打政策时间差的“擦边球”现象是否会得到有效遏制,仍有待观察。
6月前述12家信托公司基本执行银监会要求暂停银信合作后,银信产品发行规模当月仍在冲高,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表露了心态:“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想在政策刹车之前拼命发行产品,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于是能抓住多少机会就抓住多少。”
在7月2日银监会电话通知“全面叫停”后,一些地方分支行便称未收到正式通知继续“我行我素”,即便正式通知已下发后,又辩称无实施细则而造成对通知的理解不同,因此在执行步调上并不一致。
禁而不止
自去年底,银监会便开始连续紧急叫停了上述两类银信合作中的一些违规做法。
当年12月,银监会非银监管部先后下发银监111号文和113号文,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111号文要求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或票据资产,并将投资者门槛提高到100万元左右;113号文明令禁止银行蓄意“卖贷款”行为,要求各家银行要切实保障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
去年下半年,商业银行为减少资本金压力并满足监管要求,信贷资产转让的银信产品大行其道。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又以滚动发行理财产品形式卖给银行储户,同时接受信托公司委托继续管理信贷资产,甚至签订回购协议。这番运作对银行来说,既能实现信贷资产“出表”,又能坐收中间业务收入,而且降低了信贷增长对资本金的压力,随时还能将贷款转回表内,因而此类做法大受银行欢迎。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如此“一箭多雕”,并未将贷款风险真正移出表外,实则整体设计充满漏洞,规避的只是资本金的硬约束,也可能为理财市场埋下隐患,监管当局遂在去年末急推出前述政策组合“亡羊补牢”。
尽管商业银行很快有了变通之道,即交叉发行对方银行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但前述措施对约束商业银行“卖贷款”的真实出售行为仍有一定效果。今年信贷规模控制日趋严格,银信理财产品逐渐转向信托贷款类产品,即通过信托贷款给客户,以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
“今年上半年信贷资产转让类产品没有太多增长,大幅增长的是信托贷款类银信产品,占比保守估计约有60%。”李旸透露。
贷款类银信产品大幅增长的另一佐证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银信合作产品已呈现短期化趋势,平均期限在五个月至八个月,这与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将信托计划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现象一致。比如,某一笔贷款到期,企业未能及时还款,可利用发行短期的信托计划还款,以保持企业资金链正常运转。
“111号文与113号文件出台后,我们观察了半年发现,信托贷款类银信产品增长在四五月比较明显,尤其5月开始往上冲,我也经常收到银行推销此类理财产品的短信。”银监会有关人士坦承。
社科院金融所理财产品研究中心报告显示,2010年5月,银信合作产品共发行122款,其中信贷类产品99款,占81%。
即便是上半年增长乏力的信贷资产转让式产品,其中被叫停的买断回购式的银信合作方式也仍然存在,中诚信托内部人士曾坦承,过去回购有书面协议,现在就是口头协议,到期之后银行直接买回即可。
银信合作业务井喷导致的“银行资产表外化潜藏风险”,已被银监会上升为今年银行业应关注的主要风险,与不良贷款双控压力加大、房地产行业贷款隐患上升等风险并列。
6月15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却因此减少资本要求,并逃避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堵不如疏
“2009年7月以来的监管政策多是‘关门不开窗’,缺乏疏导方法。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应是完善并创新机制的时机。”社科院金融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直言,就当前情形而言,巨量信贷投放之后,急需将信贷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这是银行现实的需要。
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恢复仍在决策层面讨论,由此变通的信贷资产信托化道路必然拥挤。“因此强行叫停银信合作不太可行,堵住了这个口子,别的渠道还是会出来。”袁增霆称。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刀切”式的行政干预方式可以体现效率,但亦显示,中国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尚还不能对银行信贷冲动形成有效约束,亦缺乏相应市场制度建设,这种相对较为刚性的监管政策,最终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有待观察。
该业内人士表示,银信合作业务的暂停还将对利率市场产生较大影响——进一步紧缩市场资金供给,直接抬高信贷市场利率水平,鉴于银信合作业务已成为银行短期或即将到期的信贷资产的重要周转手段,不确定银信业务尤其是短期(三个月以内)银信业务的停滞,是否会改变国内信贷流通速度,进而改变货币乘数,让目前流动性偏紧格局更加趋紧。
他建议对银信合作应视同信贷监管,银监会需像建立大额信贷监控系统那样,对银信合作产品实施动态监控,并辅之以一些弹性监管措施。一位大行地方分支行人士也表示,一项监管新规出台不可能完全禁止不合规行为,还需要配套更多的现场检查手段,不仅包括对银行的检查,还应涉及对信托公司本身的合规检查。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也认为,针对银信合作“猫鼠游戏”的乱象,确实需要用重典加以规范,但堵不如疏,比如,可以对信托贷款类产品的额度进行披露,并将其纳入存贷比考核系数或其它指标,以此限制银行的不规范行为。
此外,为改变银行只把信托公司作为简单平台工具使用的做法,一项使用净资本监管手段管理信托公司长远发展的举措逐渐成形。“大方向是正确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比率。”一位信托业资深人士曾对本刊记者表示。多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银监会已在去年末就净资本管理办法开会征求过各家公司意见,不过目前还未正式出台,管理办法将促使大型信托企业在融资上的优势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