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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历次行政区划调整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0年07月14日11:49

  1949年1月,在原国民党时期20个区的基础上临时划定32个区,4月将32个区合并为26个区,6月接管任务完成后调整为20个区。

  1952年,北京市由华北行政委员会领导。7月,将河北省宛平县全部及房山、良乡2县部分地区划归北京市。

  1956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5次会议决定:1.撤销昌平县,将昌平县所属行政区域(高丽营镇除外)划归北京市,并命名为昌平区。2.将河北省通县所属的金盏、长店、北皋、孙河、崔各庄、上新堡、前苇沟等7个乡归北京市。

  1958年3月,河北省通县专区所属通县、顺义、大兴、良乡、房山等5县及通州市划入北京市。其后撤销西单、西四两区,合并设立西城区;撤销东单、东四二区,合并设立东城区;撤销前门区,并入崇文、宣武二区;东郊区改名为朝阳区;撤销石景山区,分别划归丰台区、海淀区和门头沟区;京西矿区改名为门头沟区;撤销通县和通州市,合并设立通州区;撤销良乡、房山二区,合并设立周口店区;撤销大兴县,改为大兴区;撤销南苑区,划归朝阳区、丰台区和大兴区;撤销顺义县,改为顺义区。1958年10月,河北省所属怀柔、密云、平谷、延庆4县划入北京市。

  1960年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3次会议通过:撤销昌平区,恢复昌平县;撤销顺义区,恢复顺义县;撤销通州区,恢复通县;撤销大兴区,恢复大兴县;撤销周口店区,恢复房山县。至1960年底,北京市下辖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海淀、朝阳、丰台、门头沟等8区和昌平、延庆、怀柔、密云、顺义、平谷、通县、大兴、房山等9县。

  1967年8月7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撤销石景山办事处,设立石景山区。

  1980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复:设立燕山区。

  1986年11月11日,国务院(国函1986164号)批复:撤销房山县、燕山区,设立房山区。以原房山县和燕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房山区的行政区域。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批复: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李海楠整理)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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