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下简称《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形形色色的药品招标终于有了统一标准。
据悉,在我国进行了10多年的药品集中采购,药企意见最大的就是各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据悉,有的省份为了让本省企业药品中标,对外省厂家额外增加了很多条件。不过以后,地方保护将大大收敛。《规范》规定, 药品集中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与此同时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对医疗机构的用药,《规范》也做了详细规定。据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另外,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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