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傍晚,广电总局披露,已于7月14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特别要求,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此次通知的下发正是与此背景有关。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同时,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还应当加强对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前,相关产品的运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局报告有关广告内容,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并要求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根据该通知安排,自7月14日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播出机构证券节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