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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来源:建设部_
2010年07月21日10:2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鄂建文[2010]10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本省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厅在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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